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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公正价值之重新审视

  

  具体到法的价值理念中,公平常常被人们视为法律的基本精神,“真正的和真实的意义上的‘公平’乃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实在法由它解释,理性法由它产生。……制定法之下的公平原则就是同等地对待同类案件,制定法之上的公平原则就是根据人的理性和情感而作出的公平的判决。”{3} (P97)在刑事司法中,公平首先体现为对同类主体的同等对待,所有诉讼参与人的主体地位不受歧视。其次,体现为同类事项的同类对待,即在大陆法系国家,同类案件都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国家同类案件遵循同样先例原则。另外,司法活动中的公平还突出的表现为对不同情形的不同对待。即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合理化的程序得出最符合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结果,“公平是司法官员做出裁判的最直接的价值根据。”{4} (P423)公正则是法的最高价值。


  

  (二)公正价值的多元属性


  

  在英语中,正义和公正同为一个词“justice”,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是最高层次的价值。“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不妥协的。”{5} (P3-P4)正义一般是作为公正的理想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绝对性和至善性。但同时,正义又是相对的,“我们一般所称的正义或曰公正有着像普罗秀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6}(P273)因此,公正的含义是多元化、多层次的,它是包含了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应然公正、实然公正、整体公正、个体公正等诸多概念的集合。在这里,笔者重点就法应然公正与实然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做一论述。


  

  应然性和实然性是法的价值同时具有的两个方面,也可以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法的应然性是指法的价值是以应然作为自己的立足点来确定自身并发挥作用的……实然性是指法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客观性和可能性。”{7} (P36-P37)法的应然价值是人们法律上的奋斗目标、努力追求的最理想的状态。无论是秩序、平等、自由、人权还是公正都必须经历一个从应然到实然的过程,而应然向实然的转化正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最重要的任务。从法的公正价值的角度,同样也存在着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公正观念尤其是其所包含的正义的含义,作为一种高层次的价值追求,实际上是人们对事物、美德、人品、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一种美好憧憬,一种理想设定的完美境界,因此是一种应然的东西。而要实现它就必须能让人们直接感受或认识,实际存在于社会现实当中,通过一步步的制度设计来构建,作为逐步达到理想目标的手段或工具,即实然的公正。公正这种应然与实然层面的互动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运动,两者经常处于矛盾之中,“……而人类的法的价值永远只是在追求理想的价值实现,当二者完全重合的时候,法本身就难以存在了。”{7}(P38)所以司法实践中对法的公正的追求永远是无限接近应然的公正价值而不能最终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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