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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前逮捕程序的应然之意

  

  再犯逮捕是指如果某人已因涉嫌某罪被逮捕,并因此被羁押于警察局,并且在警察看来如果该人从该逮捕中释放,他将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逮捕,则他应该因涉嫌该其他犯罪而被逮捕,被逮捕人有权提出抗告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手段。


  

  还押逮捕是指为了保证庭审和判决执行决定还押而进行的逮捕。其中包括因不出庭被逮捕者和保释者逮捕。因不出庭被逮捕者,如果某人在逮捕证签发地区以外的某一地区被逮捕,而且逮捕证是因为证上指名的人没有依照传证令或释放条件的要求出庭而签发的,则被逮捕的人应被无迟延地送交最近的司法官。在出具逮捕证或其认证副本后,根据一项认定在司法官面前的这个人就是逮捕证上指名的人的裁定,司法官应将其人押交逮捕证签发地区应诉。被保释的人因违反保释规定义务,依照规定也应予以逮捕还押,这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逮捕。


  

  (五)警察所地逮捕与非所地逮捕


  

  因逮捕地点不同,可以分为警察所地逮捕和非所地逮捕(住地逮捕,当场逮捕)。所地逮捕是指警察局内或看守所内实行的逮捕。非所地逮捕即是非警察局场所的逮捕。住地逮捕带有预防性羁押性质,属于防范措施。当场逮捕相当于无证逮捕。从防范措施特征和刑事诉讼法典立法体例上看,当场逮捕与拘留不属于防范措施,而是在侦查初期对现行犯罪的嫌疑人的抓捕行为,是用于制止现行犯罪、保障侦查活动顺利开展而暂时限制嫌疑人自由的强制手段。当场逮捕与拘留的后果可能是释放,也可能是适用防范措施。因此,当场逮捕与拘留都不等于羁押,也不等同于防范措施,但又与包括预防性羁押在内的防范措施有着一定的联系和形式上的某些相似性。


  

  五、捕后程序


  

  (一)登记


  

  嫌疑人被逮捕后带到警察局,要履行登记手续,包括嫌疑人的姓名、住址、逮捕的时间、涉及的罪行。如果是重罪,还要照相和提取指纹。被带到警察局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登记手续,它是逮捕后的一个必经程序。警察局要对被捕人照相、取指纹、登记个人资料。在登记过程中,还应再次告知犯罪嫌疑人应享受的各种权利,被捕者需在通知书上签字。如果警察没有严格执行上述登记手续,将会直接影响起诉证据的证明力,甚至造成某些证据无法被法庭采用。


  

  (二)讯问


  

  询问是指在给予嫌疑人警告后,就其参与或被怀疑参与一起或一起以上的刑事犯罪进行的提问。决定逮捕某一嫌疑人后,只可能在警察署或其他被授权拘留他的地方对他进行询问,除非因此带来的延迟可能会:(1)导致对与犯罪有关的证据的干扰或破坏,或导致对他人的干扰或人身伤害;或者(2)导致引起其他被怀疑犯罪但未被逮捕的人的警觉;或者(3)导致妨碍在犯罪中损失的财物被归还原主。一旦相关的危险已消除或为消除此危险已向嫌疑人提问了必要的问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进行的讯问必须停止。


  

  在警察提出告诫,即嫌疑人无义务讲述使他自陷于罪的任何事情和他所说的任何事情将对他不利的警告前提下,警察可以听取嫌疑人纯粹自愿做出的任何陈述,并将其陈述作为证据。


  

  (三)连带搜查


  

  警察可以在合法逮捕时搜查附近或者房屋和没收附近的财产,或扣留逮捕发生房屋中被认为对涉嫌犯罪的诉讼是实质和必要的财产。警察有权搜查被逮捕现场及其周围,因此,当逮捕发生在私人屋宇时,警察有权搜查整个房屋,即使此时嫌疑人并不实际控制该房屋。警察也可以没收表明嫌疑人犯其他罪的证据,而不局限于做出逮捕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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