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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前逮捕程序的应然之意

  

  为合法地执行逮捕,必须有证据证明该警察在有关时间里,怀疑过嫌疑人犯有法律有固定刑罚或嫌疑人可能将被判监禁刑的罪行。仅仅因为一个官员有合理怀疑将要有犯罪发生,是没有逮捕任何人的广泛权力的,只允许警方截停、扣留和搜查“有理由怀疑犯罪或将要犯罪或意图犯罪”的人。[8]警方逮捕有三点不同:(1)警方逮捕不只局限于可逮捕的罪行;(2)警方在实施逮捕时不必实际目睹了犯罪,但对破坏社会安宁的逮捕需执行逮捕的人在现场;(3)执行逮捕权力的理由是有合理怀疑[9],而普通法中对破坏社会安宁的逮捕权力却要求有理由相信。如果只有怀疑,警方则只能作一询问。警察必须确认在逮捕之前嫌疑人犯了什么有理由怀疑的罪行。


  

  (三)现行犯逮捕与非现行犯逮捕


  

  根据逮捕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现行犯和非现行犯逮捕。所谓现行犯是指:(1)正在实施犯罪或刚实施完毕者;(2)行为人在犯罪后即时被任何人紧追,或即时被发现带有清楚显示其刚实施或参与犯罪完毕之物件或迹象者[10]。对犯罪可判处徒刑的现行犯,不仅任何司法当局或警察机关有权进行逮捕,并且任何人也可以进行逮捕,但须立即送交司法当局或警察机关处理。任何人可进行逮捕的情况相当于中国刑诉法上的扭送。法律如此细致地规定对现行犯的逮捕条件是很必要的,因为对现行犯的逮捕权限主体很广泛:对可科处徒刑的现行犯,司法当局(法官、预审法官和检察院)或一切警察实体(不限于刑事警察)都须将其逮捕;如果这些实体既不在场,也不能及时被通知,则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拘留后立即送交司法当局或警察实体,办理逮捕手续。非警察人员在实行逮捕后,应迅速将被捕人连同查获的财物移交警察人员,以便及时解送裁判司依法惩办,或由本人直接解送裁判司核办。警察有权实行无证逮捕的对象范围比前者更宽一些,任何警务人员不论其曾否目击罪案发生,得毋须持有任何拘捕令,而有权逮捕任何可能被控犯罪之人士,或其有理由怀疑犯有任何罪名之人士,或其有理由怀疑可递解出境之人士。


  

  逮捕还适用于下列情况:凡曾提起公诉,控告任何人犯罪,而其人在逃不投案辩诉,不论有无签具保证到案就讯,法庭得签发拘票逮捕归案。[11]


  

  检察官及司法警察职员以外的人在逮捕现行犯后(由私人实施的逮捕现行犯),应当立即送交地方检察官,或者送交司法警察职员。


  

  轻微案件现行犯逮捕以该人的住居或姓名不明或者该人可能逃亡的情形为限。非现行逮捕,即对不属上述现行犯范围的人采取的逮捕,其程序比现行犯逮捕严格。一般情况下,非现行犯逮捕必须由法官签发命令状,在符合羁押条件的情况下,逮捕也可由检察院签发命令状。如属下列情况,刑事警察当局也有权主动命令逮捕:(1)可采用羁押措施的;(2)有依据认为有逃跑可能的;(3)因情况紧急,如有延误将构成危险,以致于可能等待司法当局介入 的,进行逮捕时,原则上都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命令状,但遇有紧急情况,可经电讯方式提出拘留要求后先实行无证逮捕,但随后须立即补办逮捕命令状确认。在实践中,对于非现行犯的逮捕,更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考虑采用羁押的可能性,将逮捕作为实施羁押的紧急前置措施更符合对非现行犯适用逮捕的立法精神。


  

  (四)他罪逮捕、再犯逮捕与还押逮捕


  

  再行逮捕分为他罪逮捕、再犯逮捕与还押逮捕。他罪逮捕是某人已因涉嫌某罪被逮捕,并因被羁押于警察局,并且在警察看来如果该人从该逮捕中释放,他将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逮捕,则他应该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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