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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前逮捕程序的应然之意

  

  逮捕的一般条件包括:(1)有关人员的姓名不为警察所知并且不能为警察所确定;(2)警察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有关人员提供的姓名并非其真实姓名;(3)有关人员不能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送达地址;(4)警察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有关人员提供的送达地址是不能令人满意;(5)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逮捕是必须的,为防止有关人员造成自身或任何其他人身体伤害、导致财产的丧失或损坏、实施有伤风化的犯罪[6]、导致公路遭受非法损坏;(6)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为保护儿童或其他弱者免受有关人员的侵害,逮捕是必要的。


  

  (二)理由充足


  

  所谓“理由充足”,是指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有逃跑、藏匿或继续犯罪的可能。执法者有充足理由认为:(1)犯罪已发生;(2)被捕人是犯罪的主体。在非紧急情况下,逮捕须有由司法官签署的逮捕证。警官如进入室内实施逮捕,必须有逮捕证,而且须在门外先大声宣读逮捕令。当然,在紧急状态下,如追踪人室逮捕,或被逮捕人有可能伤害他人或自伤,或被逮捕人有可能毁坏证据,逮捕证和宣读逮捕令的规定可以免除。


  

  (三)合理怀疑


  

  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犯有的罪行,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某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进行勒索犯罪,司法官员可以没有手令而实施逮捕。被怀疑存在的犯罪期间,如果司法官员有合理理由怀疑嫌疑人犯有与所怀疑犯罪或任何犯罪相关联的另一犯罪,那么司法官员有权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对嫌疑人进行逮捕。


  

  “相当的理由怀疑”不要求达到认定有罪所必要的“确信”的程度,甚至比“紧急逮捕”时的“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要求也低一些,只要基于普通人的判断,可以肯定被疑事实存在即可,但是比“通常逮捕”时的证据标准要求稍高一些。


  

  (四)可捕罪


  

  可逮捕罪是指法例上有固定刑罚的犯罪或者依据法律可被判处监禁以上的犯罪,亦包括企图犯该罪。当某人被当场发现实施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5年(也有规定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既遂或未遂的非过失犯罪时,司法警官和警员应当对该人实行逮捕,其标准为:(1)刑期已由法律确定的犯罪;(2)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所实施的(未被确定罪的)可能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从各国规定来看,可捕罪包括的罪名主要有:


  

  1.危害国家罪,以恐怖主义或颠覆宪法制度为目的而实施的犯罪;


  

  2.侵犯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输入、贩卖、转让、在公共场所或面对公众持有或者携带各种武器和爆炸物的犯罪;


  

  3.发起、建立、领导和组织秘密团体和黑社会性质团体的犯罪,发起、建立、领导和组织军事性团体的犯罪,发起、建立、领导和组织某些团体、运动和团伙的犯罪;


  

  4.发起、领导、建立和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或犯有严重犯罪的;


  

  5.违反海关与税收征管法的犯罪;


  

  6.强奸罪,组织卖淫、组织21岁以下的女孩卖淫等性犯罪;


  

  7.盗用机动车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为盗窃准备工具等;


  

  8.贪污、违反职责义务的受贿罪,合谋、煽动、帮助、教唆或介绍贿赂犯罪;


  

  9.对公务员实施暴力或胁迫的犯罪;


  

  10.杀人、伤害等严重侵犯人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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