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以下情形下都有权实施逮捕:第一,根据法官签发的逮捕令状;第二,迳行逮捕警察在场时实施任何犯罪的公民;第三,对于重罪,如果警察具有合理根据也可以迳行逮捕。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法庭鼓励采用令状逮捕,而且从保护警察自身免受责任诉讼的目的出发,令状逮捕也具有更多的吸引力,但事实上,除非是驻地逮捕,在警察工作中很少采用令状逮捕,令状逮捕也并非宪法性要求。当场逮捕由司法警察实行。对于应当当场逮捕的犯罪行为人,其他任何人也可予以捉捕,但应立即送交司法警察。在初步侦查阶段,司法警察可以主动逮捕重大的犯罪嫌疑人。进入正式侦查阶段后,则应由检察官决定逮捕,但情况紧急时,司法警察也可以直接逮捕。
关于个人的捉捕权法律规定,在必须当场逮捕的情况下,如果涉及的是可提起公诉的犯罪,任何人均可当场捉捕犯罪嫌疑人。实行捉捕的人应当立即将被捉捕人和构成犯罪物证的物品送交司法警察,后者制作移交笔录并出具该笔录的副本。
公民有不受逮捕的权利,除非这种逮捕是有宪法根据的。据此,刑事诉讼法将逮捕的条件法律化、规范化,即有“充分理由”。一般来说,警察可在罪行属于轻罪,且犯罪时警察“身在现场”[5]情况下进行无证逮捕。警察的逮捕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三、逮捕条件
(一)一般条件
一般条件是指逮捕的合理根据。所谓“合理根据”指根据执法人员所了解的事实和情况或者所得到的可以合理信赖的信息,足以使一个正常而谨慎的人相信犯罪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实践中掌握,即事实和材料使一个正常理智的人相信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要大于无罪的可能性。刑事程序的正式启动始于逮捕。警察的逮捕意味着警方已有一定的证据相信被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如此,警察也必须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所谓“正当理由”或“合理根据”,随案件的不同而变化。笼统地说,它既不是单纯的怀疑,也不是必须有足以使人信服的证据,而是介于二者之间,有一定数量的事实作为依据,就认为有“正当理由”。无证逮捕的一般化主要是借助宪法解释的手段实现的。然而,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为有效地控制犯罪,承认警察享有无证搜查、扣押权已经成为一种客观需求。警察可以单独根据“合理性条款”或“令状条款”实施搜查或扣押。根据此项解释,警察既可以通过申请逮捕令状的传统方式实施逮捕,也可以根据“合理性条款”实施无证逮捕,但对于后者,逮捕是否具备“合理性”的最终判断者不是警察而是之后的审判法庭。如果逮捕是依合理根据进行的,那么,即使存在足够的时间去申请逮捕证,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无证逮捕仍然是有效的。警察有权根据法官签发的逮捕令状,或者对于重罪,如果具有合理根据也可以迳行逮捕。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法庭鼓励采用令状逮捕,而且从保护警察自身免受责任诉讼的目的出发,令状逮捕也具有更多的吸引力,但事实上,除非是驻地逮捕,在警察工作中很少采用令状逮捕,令状逮捕也并非宪法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