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按照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区分三大诉讼的共同原理和每个诉讼的特有原理。对于诉讼原理的研究,必须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每个诉讼法学着手,从每一诉讼的概念、范畴中进行理性思考,归纳出每一种诉讼法学原理,然后再从三大诉讼的原理中抽象出共同原理。这一研究过程就是按照从个别到一般、从个性到共性这一逻辑思维方式进行的,
第五,按照原理构成的三个要素,把那些带有普遍性的最基本的规律,而且对诉讼活动制约最紧密的原理,抽象和挖掘出来,把诉讼法学研究不断引向深入,推动刑事诉讼的哲理化程度。
第六,建构诉讼法学范畴体系。每一个学科的“范畴体系是思想家借助于逻辑的方法,对丰富的感性材料进行科学的抽象,对已有的知性和理性知识进行整理和升华建立起来的”[7],它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所以诉讼法学范畴体系的建构是十分重要的。在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等思想大师曾经有过构建逻辑范畴体系的不同尝试,为后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重要思想资料。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建构范畴体系的经验以及在建构范畴体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世人研究社会科学树立了典范。按照马克思的做法,对每一学科范畴体系的构建,一要坚持历史、逻辑、理论三统一原则;二要坚持范畴体系与客观辩证法相一致的原则;三要遵循由现象到本质、由初级本质到深层本质、由简单到复杂、由抽象到到具体的原则。根据先人和大师们的科学经验,笔者认为对诉讼法学的原理研究,必须从研究诉讼法学范畴体系入手,再从范畴体系中抽象归纳出制约和指导三大诉讼的基本原理。
按照上述逻辑思维和方法,笔者于2002年和2003年采用团队攻关的方法,把三大诉讼原理归纳为三篇:上篇为诉讼文化、诉讼价值和诉讼人权;中篇为诉讼认识和诉讼行为;下篇为司法运行机制(含司法独立、司法透明、诉讼体系)和诉讼法移植。当然现在看来,这些内容只能是初步的、浮浅的,诉讼法学研究,诉讼原理的研究,仍在深入发展。但是,这种研究归纳的哲理思维在方法论上也是一种创新之举。
【作者简介】
樊崇义,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1][德]卡尔·雅斯贝斯:《生存哲学》,王玖兴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51-52页。
[2][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5-356页。
[3]参见《部门法学的哲理化走向》(代序言),载樊崇义主编:《部门法学哲理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4]徐显明语,参见同上书,序言第1页。
[5]《高清海哲学文存》(第2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85页。
[6]彭漪涟主编:《概念论:辩证逻辑的概念理论》,学林出版杜1991年版,第2页。
[7]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