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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刑事诉讼哲理思维

  

  (五)刑事诉讼哲学体系研究


  

  从20世纪末期起,诉讼法学界开始对诉讼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基本理念、基本原理进行探讨,法学教材和论著开始走出注释法学的樊篱,这些探讨和概括虽然名称各异,这些内容均涉及刑事诉讼哲学体系的构建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诉讼哲学体系应注意处理好以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正确厘定刑事诉讼中的概念与范畴。概念与范畴作为人类认识成果的结晶,作为人类思维的形式,它们之间没有实质区别,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范畴是人类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在哲学史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把范畴看做是对客观事物的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归类而得出的基本概念。我国哲学家高清海先生指出“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5]正因如此,很多学者对范畴和概念不加区分地并用。


  

  第二,正确解读范畴与原理。科学研究是最高的理性认识,通过理性认识所形成的理论是由一个个概念范畴序列化、体系化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理论的形成与发展。由此可见,“任何一门科学成熟的标志,总是表现为将已经取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系统化,构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不是零碎知识的成果,也不是一些定律的简单拼凑,更不是许多科学知识的机械凑合,而是有一定内部结构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或者说是反映对象本质、对象发展规律的概念系统”[6]。


  

  通过概念、范畴、原理相互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诉讼法学之研究,在走出诠释法学的束缚之后,其研究方法和思路,必须沿着“概念-范畴-原理”,正确区分诉讼概念、范畴、原理,构建诉讼法学科体系。在诉讼原理研究的过程中,解读了国内诸多名家的著作,多数的教科书和学术著作,把诉讼的概念、范畴、基本原理等混同使用,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为了把基本原理的研究引向系统化科学化,为了建立诉讼法学独立的学科体系,我们必须从法哲学的高度,对三大诉讼法学所涉及的概念、范畴、原理加以科学的区分。


  

  第三,不能把诉讼原则和制度混同为诉讼原理。诉讼原理同诉讼原则、制度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如前所述,诉讼原理是诉讼法学科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而诉讼原则和制度是以诉讼原理为依据而衍生出来的法则或标准,正如《现代汉语词典》对何谓原则的诠释,“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和标准”。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分别规定了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但诉讼原理研究的对象并非诉讼的基本原则,它是研究三大诉讼基本原则所依据的基本原理,亦即比基本原则更高更深层面的问题。因此,诉讼法学界的许多著作从这两个层面出发,已经对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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