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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刑事诉讼哲理思维

  

  20世纪90年代,根据我国诉讼法学的情况和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只有深入研究诉讼原理,才能推进诉讼法学的发展,才能使本学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中充分发挥本学科的作用和功能。于是,笔者较早提出了必须走出注释法学藩篱的主张,提倡注意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与诉讼法典的区别与联系,把握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规律和方法,并在新的形势下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在此思想的引导下,完成了“诉讼原理研究”课题,在国内首次对三大诉讼的共同原理进行研究,提出了诉讼文化、诉讼人权、诉讼认识论、诉讼价值、法律移植、诉讼透明等新的概念和理论。该项目的结题以及系列著作的出版标志着三大诉讼法学从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2004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学)主任联席会议暨部门法学哲理化研讨会召开。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部门法学哲理化是我国法学走向理性的标志,是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走向。[3]


  

  在这之后的研究和实践中,笔者一直奉行哲理化研究的基本思路,并且影响了一批诉讼法学的研究者。笔者担任总主编的“诉讼法学文库”中近几年出版的专著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从哲理化的角度来研究和完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


  

  虽然到目前为止,学界并没有对部门法学哲理化的内涵达成一致,但是能够肯定的是:部门法学哲理化的命题是我国法学研究范式从反思式的革命性法学走向建构式的建设性法学的标志,是对我国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间的整合提出的战略挑战。[4]


  

  二、为什么要走向哲理研究


  

  (一)从注释法学走向规范法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诉讼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立法一释法”的发展过程,个别的教科书和学术论文开始涉及一些诉讼法学范畴研究,例如,诉讼价值的研究、诉讼人权保障的研究、诉讼法律关系的研究、诉讼认识的研究、诉讼法律观的研究,等等。但是,这些研究不仅仅是刚刚开始,而且是刚刚涉及名词、概念的阐释,其丰富内涵的揭示还处于起步阶段。


  

  我们必须走出注释法学走向规范法学。回溯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典的面世与实施,应当说注释法学对法律的注释和阐解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和法律的实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条文和内容已深入人心,特别是公、检、法、律各界对于三大诉讼法的适用。凡遇到诉讼程序问题,人人学会对照法典找依据,抠住法条找理由。但是三大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不甚理想,司法实务也暴露出各项诉讼制度还不被人们理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还有深厚的土壤,特别是刑事诉讼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庭审制度等等往往很难落到实处,超期羁押、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和问题还大量存在。三大诉讼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使我们看到,注释法学还不能真正把法律变成人们手中的武器,人们还不能自觉用法律来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学工作者,必须要把诉讼法学的深刻哲理基础、哲学内涵以及根据教给执法者,卜教给人民群众,把诉讼法律观变成人们学法、用法、执法的指导思想,把握诉讼法的立法实质,只有从法哲学原理的高度解决人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问题,法律武器才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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