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刑事诉讼哲理思维
樊崇义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现行
刑事诉讼法又出现了一些亟待修改完善的问题。新机遇、新挑战、新问题都接踵而至,在
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中应当坚持理性,体现理性,具体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以斗争哲学为指导转向以和谐哲学为指导;国家本位转向国家、社会与个人本位并重;一元化价值观转向多元化价值观;权力治人转向权利保障;有罪推定转向无罪推定;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客观真实转向法律真实;重实体轻程序转向两者并重最终转向程序本位;高压从重转向宽严相济;国内优位转向国际优位。对诉讼法学的原理研究,必须从研究诉讼法学范畴体系入手,再从范畴体系中抽象归纳出制约和指导三大诉讼的基本原理。
【关键词】刑事诉讼;诉讼法学;哲理化;理性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与近年来的研究概况
(一)哲理思维与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
虽然现代西方大儒雅斯贝斯曾言:“完成,从而认识理性是什么,从来是并且永远是真正的哲学任务。”[1]但是,对于何谓理性,从古到今,却是众说纷纭。连哲学大师黑格尔也不得不发出这样的感慨:“我们一般时常和多次听人说起理性,并诉诸理性,却少有人说明理性是什么,理性的规定性是什么?”[2]现在一般认为,理性常在三种意义上使用:本体论、认知论、实践论。其中,用得较多的是后两者。
本体论意义的理性指的是,作为人区别于动物的、用以调节自己的欲望、控制自己的行为,以协调自己与他人、社会的关系的精神活动与能力。这种具有浓厚伦理色彩的理性早在古希腊时就已产生。认知论意义的理性,也称为理论理性,作为一种观念、知识形成的方式及结果,它是指以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获取高于感性与知性的知识的能力。大多数情况下的理性概念指的是这种认知论意义的理性。实践论意义的理性,是一种行动的理性,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行动的推理,它实际指的是人进行正当行为的能力。由于人的行为往往出于一定的目的,这种目的的达到需要借助相应的方法、手段,实践论的理性实际包括价值理性或目的理性与工具理性两方面。
人类对理性的认识和发展促进了科学思维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工业的发展。正是理性带来了现代工业文明。理性虽然催生了现代工业文明,但由于对其的不合理使用,也给现代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两次世界大战大规模的破坏性后果,全球环境的恶化,贫富两极分化,有关克隆技术的使用问题,等等。为了坚守理性的阵地,维护理性的地位,不少学者对传统理性进行反思与重建,提出不少新的理性模式,如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伽达默尔的新释义学理论、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等。但这种重建,由于其理论支点的局限性,并没有形成对非理性主义和反理性主义的有力抗击,理性并没有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