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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身份对军职罪刑事责任的影响

军人身份对军职罪刑事责任的影响


张进红


【摘要】军职罪规定的军人身份由于被注入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其刑法价值体现得更为明显,特别是对军职罪刑事责任的实现,具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军职罪刑事责任主体构成方面,军职罪规定的军人身份决定军职罪刑事责任承受主体必须是现役军人和参与执行军事任务的非现役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只能由具有专门管辖权的军队司法机关或战时军队指挥官构成;在军职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方面,军职罪规定的军人身份是国家设定军职罪刑事责任的根本理由之一,也是军职罪行为人承担军职罪刑事责任的法律前提;在军职罪刑事责任具体的实现方面,军职罪规定的军人身份决定军职罪的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具有从严性、专属性。
【关键词】军人身份;军职罪;刑事责任
【全文】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身份犯罪之一。其适用对象的特殊身份,决定其刑事责任的实现不同于其他普通犯罪。具体言之,在静态的刑事法理论上,军职罪适用对象的军人身份既影响军职罪刑事责任主体的构成,也影响军职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在动态的刑事法实践中,军职罪适用对象的军人身份则影响着军职罪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


  

  一、军人身份对军职罪刑事责任主体构成的影响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与国家之间形成的,以国家对犯罪行为人及其行为进行否定评价为内容的一种法律关系。根据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构成理论,作为刑事法律关系基本构成要素之一的刑事责任主体,是指刑事责任实现的所有参加者,即刑事责任实现过程中享有刑法规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从理论上讲,任何法律关系体系构成当中,主体数量多少各不相同。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依具体法律关系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什么人或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法律自身所规定。”[1]所以,根据刑事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关系的主体应包括刑事责任追究主体和承受主体,即对犯罪行为人及行为实施否定评价的国家和因实施犯罪行为而承受国家否定评价的犯罪行为人。[2]其中,国家作为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其刑事否定评价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关于刑事否定评价权的具体规定来实现;犯罪行为人作为刑事责任的承受主体,既包括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和组织,其通过具体承受刑法所规定的否定性义务来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同时享有不受非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保护。[3]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刑事责任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种特殊法律责任,其责任主体的构成亦应立足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根基。但是,由于军职罪是刑法特别规定的身份犯罪之一,其主体的特殊性—军人身份,决定其刑事责任主体的构成区别于一般犯罪刑事责任的主体,具体表现为:


  

  (一)军职罪刑事责任承受主体以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军人身份为必要


  

  刑事责任承受主体,无论是根据主观归责论,还是根据客观归责论,行为人始终是犯罪行为的主要载体,刑事责任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均以行为人为主要实现对象。当犯罪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犯罪行为时,其应该自然地对自己的行为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受国家的刑事否定评价。而在司法实践应用中却非如此简单,行为人身份的个体差异,直接影响着承受刑事责任的质与量。具体地讲,行为人构成刑事责任承受主体的身份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即:年龄条件和精神智力条件。年龄条件,又称“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对刑事责任承受主体的年龄所作的必要限制。刑法17条规定的内容最能体现此方面的内容。精神智力条件,也称“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精神状况与智力水平所作的特别要求。刑法在第18条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之所以对刑事责任承受主体作出年龄与精神智力等具体身份条件的限制,其立足点就是刑法的谦抑性,目的是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军职罪刑事责任承受主体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一般刑事责任主体构成的身份条件,即年龄与精神智力上的要求,还强调行为人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军人身份,即刑法450条所规定的现役军人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非现役人员的身份。可见,行为人虽然具备刑法规定的一般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若不具备刑法规定的军人身份,即使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行为,亦不能构成军职罪刑事责任的实然主体而承受国家的否定评价。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则只能按照相应罪名定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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