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检察官在行使检控酌情权时要公开透明,并以客观无私的方式进行。这项义务与我国检察机关试行的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刑事赔偿案件公开听证的有关做法是一致的。
总之,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决定了检察官并非裁判员,其职责不是对案件最终结果作出裁判,也不是作出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劝告或建议,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适当性、侦查行为适当性、起诉行为适当性、审判行为适当性、刑罚执行行为适当性等作出判断,并运用法律手段,通常表现为程序提起、违法行为纠正、违法人员弹劾等手段,对实体及程序不当行为予以矫正,督促被监督主体对其自身行为进行规范,起到了依法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作用。客观义务决定了检察官并非运动员,既不是追求为行为人定罪的法律后果,也不是放纵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是运用法律手段准确追诉犯罪,保护无辜,以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中美两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之比较
中美两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在大的方面并无差别,即都具有保持起诉标准的统一、限制过分追诉、保证公诉质量的目的,都强调检察官也要为被告人利益执行检察职务,均赞同检察官在利益冲突时有回避义务。具体而言,第一,两国法律均要求检察官在证据收集和证据开示中保持客观中立。美国判例规定,检察官有义务将他知道的任何可能否定被追诉人罪行、减轻其罪责、降低其受惩罚幅度的辩护证据及时进行批露,并且有义务向被追诉人提供有助于被追诉人控告控方证人的证据。我国的法律则要求检察官在收集证据、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时全面收集、审查、出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第二,两国法律在避免提起不当诉讼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美国判例要求检察官避免适用不正当的手段提起错误的诉讼,应考虑公平对待所有人的公共利益,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提起公正的诉讼。为达此目的,美国判例还专门规定了预审听证和大陪审团起诉制度,防止检察官任意追诉。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同样对检察官的起诉、不起诉权力进行严格的法律控制。第三,在保护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方面,两国法律的相关精神是一致的。美国法律认为,检察官的职责是保证被告人获得程序正义,保证有罪判决建立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在中国,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受到同等的保护。第四,两国法律在检察官回避问题上的规定是相同的。如前文所述,美国判例禁止检察官在本人、家庭或其参与的商业组织与代理的诉讼存在任何利益关系时代表政府参与诉讼。我国法律亦明文规定了检察官的回避义务。第五,两国法律对检察官排除使用非法证据的要求是一致的。第六,两国检察官都负有以公开、公正的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义务。
两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首先,美国检察官在上诉程序中不能发挥独立作用,没有二审抗诉或再审抗诉的权力,而我国检察官则有义务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法律救济,有权以法院裁定、判决确有错误为由提起二审抗诉或再审抗诉。[28]其次,美国法律注重对检察官的起诉权力进行制约,我国法律则注重对检察官的不起诉权力进行制约。最后,美国法律注重以公民权利制约检察权的运行,我国法律则注重完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权力运行的协调和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