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受到以上职业行为规范的约束外,美国检察官在诉讼的每个阶段对被追诉人都负有职业义务。检察官有义务保护被追诉人的审前权利,除非存在“极可能的原因(probable cause) ”,不得认定被追诉人有罪。[13]在审判中,检察官不得提供他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证据。检察官违反此项义务,将被认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会导致有罪判决被推翻。检察官一旦意识到证据存在瑕疵,就有义务进行纠正,通常要求他将证据虚假的情况向被追诉人批露。[14]检察官有义务提供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衡量标准是“合理可能性(reasonable probability) ”,即如果证据向被追诉人出示后,诉讼的结果可能发生足以动摇对案件结果的信心的变化时,该证据即需要向被追诉人出示。[15]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案[16]中确立的规则表明,检察官有义务向被追诉人提供能够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的证据,并且有义务向被追诉人提供有助于其控告控方证人的证据。
美国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包括检察官收集、开示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义务、避免提起不当诉讼的义务、保护被告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义务、回避义务、非法证据排除义务、公开行使自由裁量权义务等重要内容。可见,美国法律在极其重视对抗制制度设计的情况下,还力主检察官具有客观义务,要求检察官尽力避免利益冲突和任何表面的不适当。[17]
美国判例要求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检察官本身的独特作用。美国判例指出,在公民正常的私人生活和被卷入公众瞩目的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站着检察官。检察官有权动用整个国家机器调查任何个人。即使被追诉人最终被宣告无罪,他也会被卷入繁杂的刑事调查和刑事追诉中,这将严重干扰公民个人的日常生活。[18]因此,必须确保运用权力的检察官在寻求正义的过程中受到公共责任意识的支配。二是检察官可观的自由裁量权。美国检察官在行使起诉职能时,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他可以决定何时、对何人进行调查,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调查,何种信息可以被认定为证据,起诉何种行为,何人可以担任证人,是否进行辩诉交易以及辩诉交易的具体条件,是否作出假释决定,是否作出量刑建议决定,行为人是否可以得到豁免等。这些重要的自由裁量行为都在法院监督范围之外。因此,检察官被认为是刑事司法中权限最大的人物。[19]三是正当程序的要求。正当程序的目的在于确保得到尽可能准确的判决结果,要求必须满足形式的正义,正确告知被追诉人权利、举行听审、获得辩护、交叉询问等程序性措施都是为了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要求检察官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必须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表述为“极可能的原因( probable cause) ”],该标准是减少作出错误判决可能性的首要工具。四是起诉责任(prosecurate accountabil-ity)理论的要求。该理论认为,刑事起诉权力的统一行使可以使公民生活受到的干扰降到最低,刑事起诉可以随着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在美国,检察官不会依照通奸等过时的刑事法律提起刑事诉讼,但如果检察官在虐待儿童、性侵犯等公众关注的案件中不作为,就会受到公众的谴责,检察官个人即可能会丢掉工作。[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