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述评
蒋剑伟
【摘要】中美两国的法律均要求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两国法律对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的规定有相似之处,包括检察官在证据收集和证据开示中保持客观中立,避免提起不当诉讼,保护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以及检察官在特定条件下应予回避等。但由于彼此法律文化的差异和制度设计着眼点的不同,两国法律在检察官的地位、属性、职权、制约等方面的规定亦存在显著区别。
【关键词】客观义务;检察权;法律监督
【全文】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在诉讼中追求实现案件真实正义的义务。[1]检察官在诉讼中的客观义务理念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纳,并为有关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2]“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是我国检察官的基本职责,也是其重要的职业道德规范。我国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之间具有天然的融合性。[3]笔者拟从中美两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之比较研究入手,对两国法律在检察制度设计上的异同及其成因进行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美国判例对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的界定
美国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逐步确立的。[4]美国判例认为,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有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另一方面他们有义务保证无辜的人不受到起诉和判刑。在1935年Berger诉合众国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正式承认检察官在美国社会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5]法院指出:“美国的检察官并不是普通的诉讼当事人,而是代表国家,他的公平对待的义务是其所有义务中最重要的;在刑事诉讼中他的利益并非赢得诉讼,而是确保正义得到伸张。因此,在特别的和有限的意义上,检察官是法律的仆从,他的双重职责是保证有罪的人不能逃避追究以及无罪的人不受到追究。检察官可以满怀热情、充满精力地去起诉犯罪,他确实也应该这样做。但当他重拳出击时,他并不能违规出拳。他的职责是避免适用不正当的手段提起错误诉讼和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提起公正诉讼,这两项职责是并重的。”[6]1972年明尼苏达州的判例进一步指出,即使检察官确信被追诉人是有罪的,他也应当承担起公正的职责。[7]
美国检察官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法律。[8]美国检察官的独特作用在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范中得到了明确,即“检察官的职责与普通律师不同,他不是追求定罪而是寻求正义。原因在于:第一,检察官代表国家,在选择案件进行起诉时应当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二,在审判中检察官不应仅仅作为一名律师作出判断,他还应当站在类似委托人的立场上作出判断,并且应考虑公平对待所有人的公共利益。第三,在美国的刑事司法中,被追诉人享有任何合理疑点的利益。就证据和证人而言,检察官担负着与普通律师不同的职责,他有义务将他知道的任何可能否定被追诉人罪行、减轻其罪责、降低其受惩罚幅度的辩护证据及时进行批露。检察官也不应故意地逃避收集可能对其起诉案件不利或者可能帮助被追诉人的证据。”[9]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进一步阐述了检察官的独特职责,即“检察官具有类似司法部长的职责,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律师。检察官的职责是保证被告获得程序正义,保证有罪判决建立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10]根据美国《职业责任示范法典》,司法部要求所属检察官遵守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范,如在个人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不得代理,或不得同时代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等。[11]美国判例还禁止检察官在本人、家庭或其参与的商业组织与代理的诉讼存在任何利益关系时代表政府参与诉讼。[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