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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运行机制研究

  

  附图1:检察权运行结构示意图


  

  上述权力结构模式的优点在于:(1)突出了办案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主体。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分析,它符合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相对等的管理原则。因为只有让办案检察官既拥有相对独立的检察职权,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增强检察官这一职业群体的使命感和工作激情,提升司法的效率与活力。(2)强调检察长对检察权的运行拥有最终的控制力并承担相应责任,这样也就能够保证检察机关的一体化和检察权行使的正确方向。


  

  (二)改善检察权的运行模式


  

  检察权的运行模式,是法律监督“一体化”体制的基本内容和运行方式,它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并几乎涵盖了国家的全部司法活动。因此,在我国,检察权的正确、持续、有效运行,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首要的问题是必须理顺检察权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检察权运行的内在规律进行整合,构建以举报、侦查、预防为要素的侦查执法系统;以逮捕、公诉为要素的公诉执法系统;以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检察申诉、检务督察等为要素的诉讼监督系统。三大系统对内规范协调各单项检察权能的运行,从单项检察权能的构成要素即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客体、执法程序的协调统一方面着力,在规范单项检察权能良性运行的基础上,实现各系统检察权能的协调运转和法律监督组织纵向关系模式和横向关系模式的优化,形成三项基本职权运行系统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态势,实现法律监督机制运行的和谐与平衡。与这一机制相适应,应将目前反贪、反渎、预防、控申、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监所检察等主要业务部门,按照法律监督之侦查、公诉、诉讼监督三项基本职能进行机构和职权调整,在保留单项职权架构的基础上,形成三个副院级二级机构设置模式和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9]


  

  附图2:检察权运行架构示意图[10]


  

  注:箭头表示运行方向


  

  1.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改善


  

  侦查权是实施法律监督活动的坚实基础。法律监督的宗旨就是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活动中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察、督促,并将违法犯罪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交法院或者权力机关进行裁断或者惩罚。而要洞悉、掌握和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特别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行为,就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量和专门的调查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取得给予违法犯罪行为人以惩罚的必要证据,进而遏制公权力的违法或滥用现象。因此,侦查权奠定了法律监督的权威与成效。


  

  改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必须体现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反腐职能的客观规律。受理公民控告(举报),是反腐执法的基础和前提,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是反腐执法的直接体现。预防工作则是反腐执法的适度延伸,结合办案发现并铲除诱发犯罪的病灶,实现反腐败执法功能、效果的最大化。揭露(发现)、查办、防范是检察机关履行反腐职能不可或缺的三个环节:没有案件来源,查办案件就没有对象,而只查办案件不注重消除发案条件和致罪因素,同样达不到减少和限制犯罪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发现犯罪是前提,查办犯罪是关键,防范犯罪是保障,三者相互依赖,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三位一体”的反腐败机制运行模式,正是反映了这一客观规律。在这一模式中,可以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有效的处理和长期管理,提高案件线索的成案率;可以从贪污贿赂与渎职犯罪等线索的相互交织中寻找突破口,促进整个自侦工作的发展;可以使预防工作直接建立在查办案件的基础上,使预防内容更加具体,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加明显。同时,有办案在前面开路,预防工作的权威性亦将空前提高,更能得到相关单位的配合,有利于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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