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诉讼证据定义新论

  

  (二)对当前证据定义的逻辑学检视


  

  关于证据的定义,如果从关于下定义的规则的逻辑要求来考量,目前见诸一些教科书和学术论著中的证据定义,是很值得商榷的。如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5],这个关于证据的定义至少有一点是不周延的: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也都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就是说这个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在外延上把民事、行政诉讼证据也包括进去了。在有关证据定义的表述上,之所以出现这样多的分歧以至于出现大家自说自话的混乱局面,除了对于证据内涵的认识不同外,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大家在给证据下定义时,忽视了概念定义的逻辑学要求。这种不遵守逻辑规则的下定义方法对证据法学的学科建设是非常有害的,这不仅暴露了证据法学者语言表述的粗砺,也容易造成学术对话中的隔阂和误解,甚至对司法实践会形成误导。从逻辑角度看,在证据法学这一论域中,关于证据概念实际上存在着一个证据概念体系,这个概念体系由多个相关的证据概念组成,而每个概念之间由于内涵和外延的分野,决定了它在这一体系中的种属地位。同时这些证据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归类。由此形成既有联系又有差别、等级森严的证据概念系统。这个系统大致可以用图来表示【略】:


  

  在图中,每种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不同,相互之间存在或并列或种属关系,这样在给相应的证据下定义时就要针对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来进行描述,而不能张冠李戴,如把仅能反映刑事诉讼证据内涵的定义当作所有证据的定义,就容易造成混乱。


  

  二、认识层面的界分:证据是什么和证据应该是什么


  

  长期以来,围绕证据概念的争论表面上看是在讨论同一个问题,但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实际上并非如此。以证据概念的事实论和根据论这两种主张为例,前者追问的核心证据是什么,而后者探讨的核心则是证据应该是什么。两种不同的核心命题分别代表了证据概念解释的认识论倾向和价值论倾向,这两种倾向在某种意义上则又反映着证据概念解释论上哲学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分野。


  

  证据是什么,是对证据本质的终极追问,而对本质的思考是一个哲学问题。哲学是一门求真的学问。哲学视野里的证据,作为用来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根据,当然首先要求其自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因而也自然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问题的关键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受制于认识能力和认识条件,人们对于哲学上理想的证据并不是都能识别并作出准确的判断的。也就是说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未必能被发现、收集并被判定作为证据来使用;反之,一些假象则有可能由于认识和判断的误差而被当作证明的根据使用。而且这种状况只能改善,却永远不可能完全避免。因而,站在实践理性的角度,哲学理性上的证据只能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或观念模型,而不可能是证据现实。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