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证据定义新论
陈卫东;王兆峰
【摘要】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无论是刑事诉讼实践,还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以及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证据问题都是一个焦点问题。然而从实践应用的角度来看,相对于总体的刑事诉讼理论的繁荣和发展程度而言,我国的证据学理论的创新发展及其对于现实的指导作用十分有限。如果我们承认大多数人的证据法律意识以及实际的司法状况对于法学理论之生命力和价值具有重要的说明作用的话,那么,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研究任重道远。鉴于此,本刊特约请几位专家就证据问题加以探讨,希望能对学界和实务界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诉讼证据;定义
【全文】
证据这一概念是如此重要,以至于经常成为法现象思考的逻辑前提和常识。正因为是常识,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使用却忽视了对证据含义的深度思考。直到晚近,学者们才觉悟到这一法学盲区的存在是多么危险[1],于是纷纷自觉地对证据概念展开反思和重构,由此产生了许多观点和主张。但是纵观目前证据概念的学术纷争不难发现,绝大多数学者对证据含义的揭示,都着力于证据的形式概括,疏于对证据概念承载的价值功能进行剖析,从而给人以就事论事、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印象。因此,本文拟在廓清目前笼罩在证据概念上的学术迷雾的同时,重点以证据概念的实践价值和现象解释功能为视角,对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以期对证据法学学科建设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如何定义证据:以逻辑学为视角的考察
(一)概念还是定义:逻辑前提的澄清
当前学者们在谈论证据的含义时,习惯用证据概念来指称,即把对证据含义的解释称为证据的概念。这种称谓在一般意义上似乎不会造成太大的误解,但是,从严格的语意学上来看,是不准确的。具体讲是把证据概念与证据定义混同了。概念和定义都是逻辑学的基本范畴,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人类在认识过程中,把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2]。而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3]。证据这一语词本身就是一个概念,是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物证、书证等事实材料共同属性的概括。所以,把对证据这一概念的解释再称作证据概念显然是不妥当的。实际上,我们通常所称证据概念,如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4],并不是证据的概念,而是证据的定义。我们之所以严格区分概念和定义,不仅是因为学者们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常常混淆,更重要的是概念和定义作为逻辑学的两个基本范畴,其使用规范有着很大的不同。即概念的概括和定义的描述分别遵循不同的逻辑规则。如概念不仅有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正概念和负概念等分野,而且在对事物确定概念时还要注意概念之间的重合、包容、交叉等关系,以免混淆概念之间的界限。反之,在给概念下定义时则要符合下定义的一般原则,不懂得这些一般原则,所下定义就不能很好揭示事物的内涵和外延,容易造成人们对概念理解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