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罚执行的监督程序
刑罚执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体现的是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如果适用不当,就有给刑罚的执行带来不利的负面作用。因此,这种监督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要求。从宏观上讲,刑罚执行的监督在程序方面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罚执行监督的主体
检察机关监督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国家的名义,根据法律授权,依法对诉讼活动进行广泛全面的法律监督。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也可以相应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五部分,由相应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专门的监督。根据《监狱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的若干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承担刑罚执行监督任务的有若干部门。
对于死刑的执行的监督,目前的监督主体分为两种主体: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是由公诉部门承担,即谁起诉谁监督;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或者服刑犯又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的则由驻监检察部门承担;对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五种罪犯的执行监督,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对于拘役、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由各驻所检察室承担;对于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犯执行刑罚的监督由各驻监检察室承担;对于社区矫正的罪犯目前也由监所检察机关负责。可见,检察机关内设的监所检察部门,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主要职能机构。
2.刑罚执行监督的对象
在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也将更加艰巨和繁重,执行监督的对象具有十分广泛的特点,具体包括:(1)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公安机关管理教育监外执行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这四类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工作;(5)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
3.刑罚执行监督的方式
目前,在实践中,我国监所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中一般采取以下工作方式:(1)建立保障在押人员权益告知制度,定期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告知他们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材料等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2)实行检察长入狱(所)接待制度,了解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是否乱收费、索取财物,使用犯人监管犯人,侵犯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3)约见检察官制度;(4)派驻检察官制度,这些在实践中不断成熟的工作经验及做法收到了不错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