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罚的执行对于潜在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和警示作用
除了个别的激情型犯罪人或义愤型犯罪人之外,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都会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所预见。刑罚执行的目的,主要在于特殊预防方面,但是也蕴含一定程度的对一般预防目的的追求。行刑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使意欲犯罪者因目击到他人的受刑之苦,从而使他们认识到,任何犯罪行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使这些潜在的犯罪人抑制住自己的犯罪欲望,悬崖勒马,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3.刑罚的执行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具有法律教育的作用
刑罚的正确、及时的执行,保护了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性权利,弘扬了社会正气,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强化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4.刑罚执行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具有补偿和安抚的作用
犯罪人的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了侵害,破坏了社会秩序,而且使被害人及其家属遭受了肉体及心灵上的严重创伤。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可以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要惩罚犯罪分子的强烈愿望,抚慰其受到的精神创伤,对其进行物质补偿,从而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尽快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
刑罚的执行除了上述作用以外,还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只有通过准确和及时的刑罚执行工作,才能强有力地保障法律的最终贯彻和实施。此外,刑罚的执行能否保障罪犯的权利以及对罪犯权利保障的程度,也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二、刑罚执行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执行监督的概念
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容之一,是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为保证刑罚执行的顺利实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孟德斯鸠在提出三权分立的政治哲学时说:“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5}可以说,刑罚执行的监督是依法排除法律实施障碍因素的最重要的措施,如果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没有任何的障碍,那么监督也没有存在的意义,正是由于人类千百年来法律实践表明,法律的遵守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要保证刑罚执行的切实施行,必须要有刑罚执行监督的存在。
执罚执行监督就意味着特定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监督权对其执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控、督促和纠偏,由特定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制约,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适用不准确,办案不规范及执行中存在侵犯执法相对人的行为。这不仅是保障法律制度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权,规范司法权力动作的必然要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