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监督基础理论探析
Basic Theory Analysis of Penalty Execution Supervision
李自民
【摘要】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最后阶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和保障犯罪人人权为基点,从执行监督的基本理论出发,阐述确立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具体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构架法律监督具体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和体系。
【关键词】刑罚执行;惩罚;法律监督;人权
【全文】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最后阶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它不仅关乎惩罚犯罪,恢复社会由于犯罪而破坏的有序状态,而且是检验法律是否正确实施,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的一个重要阶段,因此,刑罚执行直接实现了我国刑事法律的立法目的。另外,刑罚执行是直接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某种权利,其执行的正当性直接涉及犯罪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刑罚执行加强监督,以确保实现法律的价值,促进法治之文明。
本论题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和保障犯罪人人权为基点,从执行监督的基本理论出发,阐述了确立我国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具体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构架法律监督具体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和体系,以期对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刑罚执行的意义
刑罚的执行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它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重要步骤,是国家刑事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罚执行作为定罪与量刑的自然延伸,它并不是仅仅执行刑罚,而是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通过对犯罪分子执行其被判处的刑罚,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刑罚的终级价值即是对自由、秩序和正义的实现{1},刑罚价值的最终实现依靠刑罚的具体执行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强有力的监督。
德国著名的先验主义哲学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序言中曾断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2}从程序设计的角度看,执行是实现自立案开始的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的必要和必然阶段,或者说,只有通过执行才能使案件的审判得以实现,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离开了刑罚的具体执行,将会使法院任何“公正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刑罚的执行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具有不容忽视、不可替代的功能和意义:
1.刑罚的执行对于犯罪人,具有惩罚与矫正的作用
首先,奠基于报应主义学说之上的惩罚与剥夺功能是刑罚的首要功能,也是刑罚属性最直观的外在表现。康德即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人,矫正道义罪恶{3}。刑罚的执行即是将刑罚付诸实施,将惩罚现实地落在罪犯身上,对犯罪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剥夺其再犯的条件。其次,在刑罚的执行中,将罪犯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是刑罚执行的重要任务。离开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则会使刑罚落入到单纯的报应刑而忽视教育刑的教育改造功能,从而背离刑罚的最终目的。他认为,与其说刑罚的目的是威吓、警告,不如说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人的教育与改造。在刑罚的执行中,通过实行惩罚改造、劳动教育相结合,使其改恶从善,真心悔悟,从新做人。伴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在刑罚执行领域不仅废除了酷刑的存在,而且逐步从惩罚性功能向恢复性功能转变,从威慑功能向警示功能转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