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公诉权能改造外,建议以同样的旨趣改造自侦部门,成立法律监督调查部门,专司国家人员执法活动中违法和犯罪的调查工作。应把调查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轨道而非定位于行政权,凸显调查活动的制约属性。在其二级权能中,除保留原有的反贪和反渎两项内容外,建议增设行政违法行为调查权,以纠正违法的检察文书形式等,督促纠正行政工作人员存在的一般违法行为。
【作者简介】
苏琳伟,厦门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主诉检察官。
【注释】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v.12,p.545.转引自曾宪义.检察制度史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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