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制衡的政治理念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实践,设置专司监督官吏职权的机构在封建制度成长之初即已存在。作为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国家,秦王朝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封建制的发展历程,而在其确立的统治制度中,已将公权力予以适当细化,并设置了完善的自上而下的御史制度。御史主要负责官员品行的监察、法令执行的监督等[8],与丞相、太尉并称“三公”,足见秦朝统治者对于通过监督实现制衡以巩固中央集权的热衷。此后,御史制度历经各朝代的沿袭与完善,始终存在并为维护封建统治发挥着重要的监督职能。我国封建王朝始终未像西方一样孕育出检察职权,这与御史制度的发达是分不开的。
法国是检察制度起源最早的国家之一[11],其以公诉权或检察权最初的设置也是封建君主基于制衡司法权的考虑的。15世纪时,国王代理人的职权范围由追诉权扩张到对判决的执行以及对裁判官的监督,公诉权的发展沿着分权制衡的道路又前进了实质性的一步。历经革命洗礼后,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吸收了旧有检察制度的精髓,检察制度的宗旨从维护国王利益变革为维护宪政体制,但其为执政者监督制约审判权的基本功能并未发生本质改变。
3.历史、民族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与一般意识形态与观念的集中体现”[12],即使在现今两大法系出现融合的趋势下,这一因素仍不能被忽略。在社会价值多元化日趋明显的大背景下,各国对公诉权的定位、检察职权的配置及检察制度的结构设计也体现出历史、民族与文化特性的影响力。
特定历史条件可能影响对公诉权属性的定位。如英国的控告式诉讼模式历史悠久,其犯罪追诉权属于私权范畴的理论长期居于主流。1829年后逐步建立起来的警察局承担了大部分的起诉工作。与此同时,私人起诉、政府检察官和其他公共机构在特定领域内也行使起诉权。但警察承担侦查与起诉职能同样面临权力垄断的问题,《1985年犯罪起诉法》的颁布实现了侦查权与起诉权的分离,由独立的皇家检察署行使公诉职能。可以说,英国检察制度的建立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实现对司法制度中侦查权的控制,但其面临的历史条件也使得这一制度的构建具有独特的形式,即检察机关掌握的公诉权并不具有垄断性,如私人起诉权并不因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存在而取消,部分公共机构仍享有一定范围的刑事起诉权。
民族性格与文化积淀也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如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奉行地方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奠定了美国分散型和多样化的法律制度的基础”[13],这种独特的法律文化是美利坚民族崇尚自由的性格在法律领域的表现。美国所建立的检察制度也受到这种民族性格的影响,具备了结构分散性、组织多样性和职业流动性等诸多特点[13]。又如日本历史上的“大化改新”、“明治维新”使得其国家历经了不同社会形态的跃升,其文化也逐步形成了开放性特点,即较易于移植外来文化。其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因移植中国文化而具有中华法系的特色,明治维新后主要学习了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大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使其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个诉讼阶段都体现出自己的特色[14]。由此,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采取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诉讼结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