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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赃与扣押、冻结侦查措施的运用

  

  由于追缴的对象是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对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的解释就成为关键,解释得过宽,可能危害犯罪分子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财产权,解释得过严,则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及其他法益。对犯罪所得的解释必须平衡刑法保护的法益与犯罪分子及其他人员的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首先,本条规定的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显然,犯罪分子必须在法院判决定罪之后才能产生的名词,在此之前,只存在犯罪的嫌疑而已;定罪是法院的专有职权,而刑罚是在定罪之后才发生的问题,本条所处的位置是“刑罚的具体运用”(第四章第一节量刑),也只能由法院为之。由是,追赃(追缴犯罪分子不法所得)只能发生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因此,依照国家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除非法院授权,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追赃。


  

  其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可以有两个解释,即“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和“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如果解释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符合规定的字面含义,但存在的问题是犯罪分子实施的与犯罪无关的违法行为所得的一切财物也要在判决中认定并予以追缴,而这又先涉及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一般违法行为又涉及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各有专门机关,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这些都与刑事诉讼无关。显然在刑事诉讼中解决犯罪分子犯罪以外的违法问题,既节外生枝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和拖延,又侵犯了有权机关的职权,这种解释不妥当。解释为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与刑法规定的表述有所不同,极大压缩了“违法”的含义。但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犯罪而不是违法的问题,在刑法中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将一切违法行为囊括进去。以法律之立法意旨测度立法者已作之规定的涵盖范围,显见太抽象太笼统,没有对规范对象作必要的界定,以致可能使不该被包括的案型包括进去。是故,在适用上有将适用范围依规范目的予以限缩的必要。[5]依刑法刑事诉讼法之规范目的,其中规定的“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为“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最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有可能有各种表现形式,既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也可以是一般的动产,甚至是不动产;有可能是没有被害人的财产,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财物,购买违禁品的资金等等,有可能是有被害人的财产,如贪污、挪用的资金,盗窃、诈骗的财物等等;而这些财物,如果还在犯罪分子手中,追缴没有问题,如果通过交易、赠与等方式流入他人手中,此时财产已转移至相对人手中,是否还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不无疑问,是否追缴,如何追缴值得讨论。


  

  可以被追缴的犯罪所得财产不限于由犯罪分子持有。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6]有关追缴犯罪分子犯罪所得一切财物的规定的理解也应从法益保护的目的出发。《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强调的是弥补被害人被侵害的法益--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社会法益的保护--没收违禁晶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防止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利--应当予以追缴。因此,从刑法追赃的法规范目的来看,应该是更多强调对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恢复和保护。对被害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维护被害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同样是十分重要的。[7]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财产”的理解,也应当从强调对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恢复和保护出发。刑事诉讼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的积极效应,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使被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被害权益得到弥补、恢复,维系社会秩序的正常化。[8]相较于民事诉讼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以及执行强制措施须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才能做出的特点,刑事诉讼的鲜明特点就是司法机关的主动性,对于发现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主动介入,并自主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而无须等待生效判决。因此,刑事诉讼具有比民事诉讼强大得多的法益保护能力。虽然追缴不法所得也是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后,但犯罪不法所得常常具有证据的效力,在判决生效之前就可能被扣押、冻结,防止财产被转移,能够更便捷迅速地完成追缴赃款赃物的使命,更好地完成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被害人合法利益的使命。当然,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也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但正如前文所述,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被动性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滞后性,可能使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同时,增加被害人的讼累,也违背社会对刑事诉讼恢复被害人被侵害法益的一般期待。特别是没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毒品犯罪、贿赂犯罪、赌博犯罪等等),很难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进行制裁,如果不通过刑事诉讼没收犯罪分子的不法所得,实际上是变相鼓励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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