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性处置体系内,各种程序性处置方式处于不同的层次,每一层次与不同原因导致的无效相对应。但是它们之间又不是彼此一一对应的关系,就由于程序违法而导致的无效而言,由于诉讼行为违法类型的不同,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以及相关的程序性环节的不同,处理方式上也会有一定的差异。由此,无效事由与程序性处置之间就构成了一个双向的放射性结构。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性处置系统是灵活的,并且能够与诉讼紧密地衔接,从而不仅能够适应程序的动态性特征,同时亦能够适当地控制程序的无序和极端化发展。
因而,笔者认为不能仅仅认定诉讼行为无效就算是大功告成了,就能够实现确保程序本身的纯洁性和正当性的任务。程序虽然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但是程序毕竟不是为了程序而程序的,其定纷止争的初衷依旧需要坚持和恪守,因此程序自身必须发展出对于无效诉讼行为的处置体系,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程序的发展性需要,最大限度地维护程序内秩序,并且最大限度在保有程序尊严的情况下节约诉讼资源和成本。因此,对所有的诉讼行为完全认可其效力的诉讼行为无效虚无主义是置程序自身价值于不顾;仅仅认定诉讼行为无效而不予处置的程序性处置消解主义亦是对程序的不负责任;不分缘由和诉讼进程的程序性处置方式单一主义同样是对程序的怠慢。为此,对于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性处置必定应是多元化的,层次化的,系统化的,这是由动态性的、充满了各种可能性诉讼程序的特征所决定的。虽然程序性制裁方式的推行从理论上而言,已经显著地改变我国理论研究和实务部门的认识,但是笔者程序性制裁适用的范围也不宜太过宽泛。固然“没有牙齿”的刑事诉讼规则现在已经被逐步证明有失妥当,但是“长满牙齿”的刑事诉讼法也难免自受其累。正所谓“过犹不及也”。
【作者简介】
夏红,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注释】徐京辉,程立福.澳门
刑事诉讼法.澳门基金会,1999.78。
徐京辉,程立福.澳门
刑事诉讼法.1983.76—77。
胡开成.刑事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3.76—77。
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5—346。
王敏远.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后果.中国法学,1994,(5):100—101。
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61以下。
Andrew L.T.Choo.Abuse of Process and Judicial Stays of Criminal Procedure,Clarendon Press’Oxford.1993.p.7.
团藤重光.诉讼状态と诉讼行为.弘文堂株式会社,1949.168。
上田徹一郎.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株)法学书院,1997.286。
1983年台上字第5047号判例.张淳淙.论错误刑事确定裁判及其救济方法.司法院秘书处,1999.15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