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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

  

  (3)人大代表利益冲突防治制度不完善


  

  对人大代表利益冲突的防治最根本的是制度途径,从各国解决利益冲突的办法来看,主要有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及离职后的行为限制等,然而这些被经验证明为防治利益冲突的有效制度在我国并未真正建立或很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防治利益冲突的专门而详实的立法,即便稍有涉及也未对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提出相应的治理规范。以财产申报制度为例,它是目前各国发现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做法,被形象地称为“阳光法案”,虽然我国出台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及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但这一反腐利器历经20年的努力却仍未健全。这对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可谓是一大缺憾,也直接影响到对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的发现和遏制。


  

  (4)对代表的监督乏力


  

  要防治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就目前来说最重要的是加强对代表的监督。然而从已有的监督人大代表的制度安排来看,比较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从监督意识来看,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也不很重视,尽管相关法律有规定选民可以罢免自己选举的人大代表,但从近年来媒体披露的一些“选民罢免代表”的典型案例看,一旦选民要求罢免,有关方面往往会认为这不是好事而消极对待甚至加以阻挠,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化现象。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一些不足:其一,监督主体的设置不合理。按照法律规定,监督代表的主体是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主体呈多层次、多元化特征,但因各种权力和非权力因素的干扰,常常出现监督的虚位;其二,代表选举及履职信息不透明。在实践中,选举代表各个环节的信息,从选民登记、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等阶段到代表候选人的公示、投票、唱票乃至监票等都存在一定的隐晦性;代表当选后的行为过程也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甚至越是需要监督的地方公开度和透明度越低;其三,选民对代表的罢免权未得到落实。这些都严重影响到对代表的监督,不利于对代表的利益冲突的防治。


  

  三、人大代表利益冲突的防治


  

  以上分析说明,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而且我们可以断言,随着人大地位和作用的提升,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因此,采取措施防治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也成为完善人大制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迫切需要。


  

  1.建立代表财产申报制度


  

  国外成功经验证明,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治利益冲突的有效做法。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直未建立起健全的财产申报制度。针对目前的状况,我们认为,不妨尝试从人大开始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人大及其成员是立法者和权力监督者,从人大开始推行财产申报制度不仅可以增强人大的公信力,还能够解决当前存在的阻碍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各种障碍,避开主张从基层开始或从高层开始所面临的问题。


  

  在人大实行财产申报制度,首先,应当明确该制度的地位,将其由党的政策上升到国家法律,使其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第二,要明确财产申报的主体,目前阶段先将主体限定为各级人大,主要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第三,必须规定财产申报的范围,财产申报不是收入申报。它不仅包括公职所得收入,还包括不动产、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债务、投资所得、各类补贴及福利等。考虑到代表们的利益冲突行为有的可能涉及相关的亲属,在申报范围上除了代表自己的财产外,还须对其近亲属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第四,完善申报的种类。仅规定任职期间进行日常申报是远远不够的,要想财产申报起到显著效果就必须把好入口和出口,人大代表在任职前和离职时都要进行申报。第五,建立人大代表财产申报的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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