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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

  

  (4)关注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问题是人大地位与作用提升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人大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自主性也已经有了明显提高,人大代表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这无疑是值得称道的。但是,也正因为人大代表作用的提升,利用代表身份谋取私利不仅成为可能,而且也更为便利,其后果也更为严重。因此,也就需要对代表的利益冲突问题给予高度关注。


  

  二、人大代表利益冲突的表现及成因


  

  1.人大代表利益冲突的表现


  

  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不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分析,而且也是政治生活中的一种现实。一位人大研究的知名学者曾对五至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问题进行过研究,发现:第五、六、七届全国人大代表被罢免的情况不多,被罢免的原因,一是政治原因,二是经济问题,三是品德作风问题;但是到了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被罢免的情况增多,其原因主要是经济上的腐败。[7]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代表的兼职制,代表的腐败并不必然是其利用代表身份与职权谋取私利的利益冲突,但可以合理想象,其中必然有相当一部分行为属于利益冲突。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形式各异,既有为个人牟利的行为,也有为小团体攫取特殊利益的行为;既有与会期间的利益冲突,也存在闭会期间的利益冲突。我们大致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会议期间


  

  ①人大代表的立法腐败行为


  

  立法腐败相对于其它腐败更为隐蔽,也更具有危害性。在中国,极个别地方的人大立法活动中已经出现立法腐败的苗头。作为人大代表利益冲突的立法腐败行为,主要是指人大代表利用人大的立法权以权谋私,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私人利益从事立法。


  

  严格来说,人大代表的立法腐败行为不仅仅是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利益冲突现象,因为立法是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会议期间关于立法的表决。其实,起草法律草案是立法过程的基础阶段,在我国立法中,法律制定得如何法律草案起草至关重要,它给整个审议提供了基础稿,以后的审议也只能在这个基础上增删。通常的做法是由法律议案的提案人或提案人所属部门工作机关起草。[8]此外,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一个代表团也可以起草法案或提出议案。但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的,另有其职业身份,其中不少代表是政府官员、国企高管或是企业主,他们在参与立法时难免不掺杂其私人利益。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广受指责的“借法护权”、“取利去责”等现象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冲突。有些来自部委或其他政府机关的人大代表在起草法律或提出法律议案时,倾向于把本部门的权力扩大到不适当的程度,而对于义务、棘手的事情就推卸责任,避重就轻。人大代表在立法问题上的利益冲突还包括代表受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成为其代言人,按照其旨意决定自己在特定法律问题上的立场。


  

  ②人大代表的贿选


  

  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贿选已不是新鲜事了。大体来说,代表的贿选主要是两类行为:一是代表为了当选上一级代表而付出金钱、财务等贿选。如新华网2001年10月19日披露了一起此类典型案例。在2000年12月选举运城市人大代表过程中,河津市共有21名代表候选人给河津市人大代表送了钱物,总金额达101万余元,共有123名河津市人大代表收受了钱物。二是在选举或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接受候选人的金钱、财物等而贿选。如有媒体披露,云南德宏州梁河县有两名副县长在2003年的选举中贿选,该县153名人大代表中,竟有百名人大代表卷入了该贿选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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