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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

  

  刑法理论通说中,“‘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实践中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等情况。”①有的刑法教材中认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主要有: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的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的杀人以及大义灭亲的杀人等”。②教材中还把防卫过当杀人分为故意的防卫过当与过失的防卫过当,前者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况,后者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包括: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入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大义灭亲、生母杀害亲生婴儿等。但是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这些情况,应该从这些情形中归纳出一般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准确适用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法定刑提供指导。


  

  (三)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判断标准


  

  情节是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一系列主客观事实。情节表现为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社会评价等体现客观危害性的事实,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等体现主观恶性的事实,以及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一贯表现和行为之后认罪、悔罪态度等体现人身危险性的事实。


  

  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来看,实施杀人的方式不是很恶劣。这是由行为人可以宽恕的杀人动机决定的。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不是出于报复泄恨,所以一般不会采用很恶劣的杀人方式。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行为人往往具有可宽恕的犯罪动机。义愤杀人的犯罪动机是由于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的极度气愤;防卫过当杀人的犯罪动机是保护自己或者他人免受不法侵害或者出于恐惧的心理;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或者虐待而杀人的行为,犯罪动机在于结束长期受到的迫害或者虐待的痛苦状态;受嘱托杀人和帮助自杀,犯罪动机在于帮助他人结束痛苦的状态和怜悯的心理:大义灭亲的犯罪动机通常是为民除害;生母杀害亲生婴儿的犯罪动机往往是因为婴儿是怪胎、女婴等而产生的怜悯、无奈的心理状态或者由于怀孕、分娩产生的精神紊乱状态。这些动机之所以可以宽恕。是因为从民众所认同的道理和情感来看,其他人如果处于行为人的境地,选择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很低。因为具有可宽恕的动机,所以民众对行为人的谴责性程度也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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