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环境法制运行之文化障碍及完善
刘子龙;潘佳
【摘要】环境法制的变迁,对中国多年来环境领域取得的成就功不可没。我国当代环保法制之运行的障碍,不仅是体制障碍,更是文化制约。针对环保法制的突出问题,从文化视角求得体制和机制矛盾的完善,对于当代中国环保法制而言,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中国;环境法制;运行;文化
【全文】
1979年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以来,中国的环境法制实践从立法为起点,到法制监督的全过程探索出了独特的发展路径。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更新,经济结构的调整,环境法制运行的30年,也是中国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好转,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的三十年。环境法制的变迁,对中国几十年来环境领域取得的成就功不可没。然而,我们无法回避当下中国环境法制运行的各种问题。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主要矛盾是体制障碍。机制运行的矛盾反映的是一系列政治和社会文化现象的综合。环保法制运行的体制障碍本质上是传统儒家文化的部分因素和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制度推行不力,实则以文化为载体的环境法制理念和传统文化观念兼容困难。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一直致力于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探索。以新儒学派为代表的哲学思想和主流观念认为,民族复兴的根本是文化的复兴,文化复兴必然包括全面调控社会运行的法文化的复兴。面对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中国不仅要全面反思自身环境法律文化的深层次结构矛盾,还要尊重环境规律,寻求传统文化优秀成分和全球环境法制理念的对话,对我们而言,前者更为紧迫。这对于中华民族拓展国家环境法律文化认同,弘扬环保法制精神而言,意义重大。
(一)环保立法
环保立法的问题集中反映在立法效果和立法体制上。总体而言,环境立法的数量大,质量不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系列问题逐渐暴露:重要原则的宪法不足,环境基本法的整体滞后,环境法体系中起支架性质的规范文本(比如生态补偿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生物安全法等)缺位,环境基本法效力层级低,关键问题的不合理规定(比如补办环评、处罚成本低、公益诉讼的制度障碍等),环境标准的落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表述混乱,地方环境立法的雷同等。环保立法体制涉及中央立法体制和地方立法体制。环境中央立法体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人大立法受政府行政指挥,规划不合理、部门利益浓厚。立法工作封闭神秘化、部门权力擅自扩张和部门利益法定化、无问责规定和职责虚无化、漠视关联部门和公众的利益、行政强权化和司法救济简单化。二,人大立法受限于政府体制,立法妥协于行政,而行政机关之间又互不相让。环保法律中“我不行也不让你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等情形比比皆是。[1]三,立法问责机制欠缺,环境立法的全过程的公众参与的深度广度不足。
地方立法体制在一些方面与中央略有不同:一,地方人大被架空,相较于中央,作用甚微。人大工作政府化,政府工作长官化,法规任务土政策化。二:地方立法内部化,公众参与严重不足。三:环境问题长官化。地方面临的环境问题的很多方面,关心程度和投入的多少往往取决于领导者的个人认知和重视程度。问题出现以后,在短期内,往往凭借政府强有力的口号推行。法律的作用弱化,地方环境法制的创造惰性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