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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诉不加刑”若干问题探讨

  

  犯罪事实,不仅包括犯罪的客观事实,还包括犯罪的主观事实,既包括重罪事实,也包括一罪数罪事实。但是犯罪事实发生变化绝不是指同一犯罪事实得到更多的证据证明。笔者认为,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实际上转入一审。如果经过补充侦查,或调查核实,不仅查清了原来认定的犯罪事实,而且在犯罪事实、情节上有所发展,或者认定了新的犯罪事实,已经超出了原控诉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范围,可以加重被告的刑罚。如果经过查证核实,犯罪事实查清楚了,但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变化,也没有增添新的罪行,就不应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关键就看重审时犯罪事实的变化是否超出了原审指控的范围。比如,重审时发现了原审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被告人供认了原审没有发现的犯罪事实。如前文所述,如果仅仅是查清或认定了原审指控了但没有被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就不应当加刑,以消除被告人上诉顾虑。


  

  5 观念的转变与提升


  

  刑事二审程序是纠错程序,不但要纠正不利于被告人的错误,更要纠正有利于被告人的错误。作为普通的被告人,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在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面前,早已经疲惫不堪,再进入二审程序,就是想通过救济制度使自己受到更公正的待遇。法律有充分理由选择在二审中使被告人受到比一审更加人道的关怀,而且在我国的法律中也不乏这样的关怀。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39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就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这体现了在二审程序中为被告人利益。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这一关怀的最好体现。如果二审可以对被告人加刑,无论是直接加刑还是变相加刑,都会使被告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也会使二审法院成为攻击被告人的工具,违背司法被动原则,也是对司法信赖原则的侵犯。这样下去,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将不复存在,司法制度将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若发现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出现了错误,都应当予以纠正。因此,有人就会上诉不加刑产生怀疑,其是否违背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因为客观的说,两者是存在相矛盾的一面。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事物都有矛盾的一面,事物间的矛盾推动和促进事物向前发展。因此上诉不加刑原则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间的矛盾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它们之间的矛盾同时又是可以协调的,两者是特殊原则与一般原则的关系,并非处于绝对的对立面。从二审的目的和任务看,两者都是不可少的。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必然受到限制,二审的设立就会失去意义;如果放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不仅无法纠正一审的错误,二审同样会发生更多的错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一个高度抽象、高度概括的哲学原则,其基本含义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具体事物的特殊规律。诚然,追求客观真实是民事诉讼的最高理想。诉讼有其特殊规律,刑事诉讼更有其特殊规律,尊重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特殊规律,这正是最大的实事求是,而简单地把实事求是理解为客观真实是教条主义,是与真正的实事求是背道而驰的。有一般的原则,就有特殊的原则,刑事诉讼中有许多原则也存在例外情况,比如公开审判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就应当例外。在遵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同时遵守上诉不加刑这一例外原则,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与任务的完成。


  

  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严重的阻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发展与完善。实体真实主义者忽略了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将个案打击视为终极目标,以刑不抵罪等狭隘思想反对扩大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甚至出现废除论者以实事求是为口号把刑事司法的内容限定在查明案件和对犯罪的处罚上,反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一种思想的历史倒退。程序法已不再只是实体法的助法,有其独立的内在价值。一部公正、民主的程序法的实施,体现了诉讼主体的主体地位,是法制、民主的标志,使得刑事诉讼呈现出理性,同时通过“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正义,是现代法制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的目的也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为了惩罚罪犯,其更大的目的在于对后人的警示作用,警戒可能犯罪的人,以及保护将来的可能受害者不再受侵害。因此,我们应当努力完善作为刑事二审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的上诉不加刑原则,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为被告人利益的抗诉或自诉也不应当加刑;同时又要杜绝变相加刑,充分保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现,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更好的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


  

  结语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要加快法治建设与改革的步伐,程序的建设是关键,程序的张扬与合理化是关键之关键。我们应当充分借助司法改革这一契机,接受新思想新观念,对我国的程序观念来一次脱胎换骨的改造,坚决捍卫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与作用,完善这一正义的理论,使其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填写重要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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