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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问题与刑事辩护策略技巧

  

  5.其他方法。除了上述方法之外,还有一些可采用的软件司法鉴定方法。在特定的环境下,这些方法也可能就是鉴定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方法。例如功能比较法:比较“待鉴定软件”和“源软件”从运行角度出发体现的功能、性能的异同。虽然软件功能相同不能推出软件等同的结论,但可以通过运行功能、功能的实现流程以及外在体现(界面)的相似程度,估算双方实现的差别,提出必须进一步鉴定的关键部位,从而减少整个司法鉴定过程的复杂程度。另一种方法则需要借助司法机关的正常取证。在缺乏源代码的情况下,如果能够限定一部分“待鉴定软件”关键技术所属汇编模块,进一步结合“专家鉴定”方法,可以有效地获得司法鉴定结果。


  

  (三)针对涉及常见经济犯罪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应对技巧{18}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是经济案件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鉴定人接受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或部门的指派或委托,运用财务会计专门知识和方法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经济案件中财务资料常常成为关键性的证据,而由于财务会计学科的专门性,司法会计鉴定即成为了经济案件中查明案件事实固定证据的重要技术手段。从实践工作来看,在经济案件中如果涉及资产损失、收入流失、利润流失、利润减少等问题的确认,或者有财务会计人员参与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一般均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可见,司法会计鉴定对经济类犯罪的处理有着重大的意义。针对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经济案件过程中,如何充分运用司法会计鉴定这一技术手段的问题,在研讨会上有人提出以下建议:


  

  1.注意审查鉴定事项有无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根据证据规则中对鉴定结论的相关规定,鉴定事项必须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因而辩护律师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时,首先要关注的是鉴定结论回答的是否是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回答的问题,而不是回答法律问题或其他专门性问题。与此同时,根据证据相关性的要求,还应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内容与案件争议事实的相关性,如若缺乏相关性,则相应的司法会计鉴定就没有证据能力。


  

  2.注意审查分析论证方法是否恰当,从而判断鉴定结论的推导过程是否科学。首先应注意审查所运用的司法会计鉴定方法是否恰当。鉴定的方法包括比对鉴别法、平衡分析法等,这些方法都有其使用上的要求,应注意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如进行比对时采用的相关数据口径是否一致,采用平衡分析法的项目,其本身是否存在平衡关系等。其次,注意审查鉴定书的论证过程是否符合逻辑,有无违反逻辑规律或推理不当的错误。常见的逻辑错误主要有概念混淆、自相矛盾、论据不充分。


  

  3.审查限定性鉴定结论的限定性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对限定性鉴定结论,应充分领会其附加判定条件的含义,审查该附加限定性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以及满足的程度,以判断该限定性鉴定结论是否得到正确运用。


  

  4.复核报告中数据有无计算错误或引用错误,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或报告与附表不一致等情况。


  

  (四)针对涉及笔迹鉴定的应对技巧{19}


  

  现代笔迹鉴定主要存在八种鉴定结论,不同类型的笔迹鉴定结论有着其自身独特的表述要求与适用范围,同时不同类型的笔迹鉴定结论其证明作用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辩护律师只有对不同类型笔迹鉴定结论的表述要求、适用范围、证明作用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才能更好地利用笔迹鉴定结论为其所经办的刑事案件服务。具体来说辩护律师在对笔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得出材料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被鉴定人书写的鉴定结论时,辩护律师应严格审查出具该种鉴定结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具体来说,出具这种结论一般需要五个条件:一是检材笔迹鉴定条件好(如字迹较多、签名字迹全面且正常),特征反映独特稳定;二是样本字迹数量充分,各方面条件与检材笔迹相同或近似;三是样本笔迹来源真实、合法,并通过法庭质证,获得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四是通过鉴定检材与样本笔迹间相同特征总体属于本质性相同或者本质性不同,完全达到该类笔迹鉴定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五是对于两者间的非本质性的一般特征差异或者本质性的个体特征差异,根据个案的书写条件特点能作出有足够依据的合理解释。如果实际情况未满足以上条件,而鉴定人又出具了该类型的笔迹鉴定结论,辩护应对相应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


  

  认定被鉴定人书写结论的表述要求,一要反映检材的名称、形成时间、鉴定对象(署名字迹还是文书所有字迹,还是其中某部分字迹);二要明确认定是谁书写或者不是谁书写。


  

  2.审查得出检材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结论时,辩护律师应审查事实情形是否适合出具该种鉴定结论。该类鉴定结论只认定检材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个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个人书写”,未能确定具体的书写人。以下几种情形可出具这种结论:[1]检材笔迹具备鉴定条件:[2]样本笔迹未查明书写人;③有若干份检材笔迹而无样本笔迹;④检材笔迹具备鉴定条件但样本笔迹未经法庭质证,仅由当事人一方提供或者另方当事人拒不认可;⑤检材笔迹具备鉴定条件,样本笔迹为多人书写但系同一人署名;⑥鉴定中检材与样本间相同特征总体上出现本质性相同或本质性差异;⑦两者间出现的非本质性个体特征差或者本质性的特征总体差异,能根据个案的书写条件特点作出有充分依据的解释。这些条件中有的是独立的,有的是同时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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