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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问题与刑事辩护策略技巧

  

  (五)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意见{14}


  

  其一,法律应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提出鉴定结论的必经程序,鉴定人未经法庭允许而不予出庭参与质证,造成鉴定结论未经质证的,未能质询的,鉴定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其二,要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其法定义务,并且要明确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只有责权明确并有相应制度规定作保障,这一问题才可能得到解决。


  

  其三,法律要明确限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


  

  其四,建立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保障措施。国家应该制定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法规,建立对鉴定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切实有效保护的制度,防止因鉴定人出庭作证而受到打击、报复或者财产遭受侵害,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因鉴定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损失费等应该给予补偿,以保护他们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其五,确立“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言论不受追究”制度。即出庭接受质询其鉴定结论虽不被法庭采信,甚至被推定为虚假,也不能因此以伪证罪追究出庭鉴定人的刑事责任。


  

  其六,重视鉴定人出庭能力培训,以满足鉴定人能切实履行其义务的需要。


  

  五、辩护律师应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宏观策略{15}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对于涉及刑事技术鉴定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鉴定结论正确与否,往往涉及行为人罪与非罪或罪轻罪重的问题,一旦鉴定失误就会造成冤、假、错案,并对刑事辩护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结论)的特点规律,并采取相应的策略措施,充分利用好司法鉴定(结论)为刑事辩护服务。具体来说,刑事辩护律师应对司法鉴定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在司法机关主动启动鉴定程序时,辩护律师应尽快介入了解案件情况,并尽快确定自己的辩护思路


  

  尽管只有司法机关才具备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程序的决定权,但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律师积极介入司法机关启动的鉴定程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司法机关主动启动鉴定程序时,律师及时介入可以充分了解司法机关启动鉴定的目的、进行鉴定的对象、本次鉴定与案件的联系;其次,及时推动鉴定程序可以为律师提供有效辩护的思维方向;最后,通过鉴定信息也可以帮助律师突破侦查人员“有罪推定”的倾向,寻找被侦查机关“忽略”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二)辩护律师应在全面分析鉴定结论的基础上为有效辩护寻找突破口


  

  司法鉴定被认为是“帮助裁判者发现真相、实现正义的活动”,鉴定结论对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往往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由于鉴定结论是可信度较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形式,面对确定的鉴定结论,律师始终要以实现有效辩护为使命,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为有效辩护寻找出突破口。


  

  尤其要注意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排他性。鉴定结论被作为司法证据使用的前提是它具有确定性(或称可靠性),也就是说,鉴定结论的内容是确定不变的,是稳定的,正是这种确定性使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得以固定,使其能够获得司法人员和案件当事人的信任。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对于可能性大、难以排除、不排除、多种可能性的鉴定结论都不应当认可,因为该鉴定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由于鉴定结论是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主要证据,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论,律师可以向法院要求不予采信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是尸体检验,并且尸体已经火花,律师可以要求法庭确认该鉴定书无法律效力。


  

  (三)辩护律师应在必要时主动要求司法机关对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启动鉴定


  

  虽然当事人不具备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决定权,但是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向有权司法机关提出鉴定的要求,律师也可利用自己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获得的信息,促使司法机关启动鉴定程序。除此之外,在得到鉴定结果之后,律师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建议当事人提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律师积极推进司法鉴定以及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启动,是刑事律师行使有效辩护的重要条件。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在决定进行司法鉴定时往往受其“控方”角色定位的影响,注重对入罪证据的考察,而忽视对罪轻或出罪证据的考察,因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启动,以通过司法鉴定而获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从而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辩护律师应注意审查刑事鉴定证据的合法性


  

  刑事律师要敢于对有瑕疵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从而为自己的有效辩护打下基础。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良莠不齐、管理混乱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律师不能盲目接受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必须对其来源、程序提出应有怀疑并且积极验证这种怀疑。


  

  审查刑事鉴定证据的合法性具体说来包括审查以下两个方面内容的合法性:其一,审查鉴定书、鉴定人、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和有鉴定权的人员,按照法定的鉴定程序,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书才可以被采纳为证据。其二,审查鉴定材料的合法性。送检鉴定的案件检材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取材、密封、保存的方法是否得当,检验时间是否符合规范,物证提取人是否具有资格,关系到该案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反之,鉴定书无法律效力。对于病历资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取材检验的合法性也是律师审查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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