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诉讼权利宪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其次,有特殊的宪政架构为其提供制度保障。美国独立后,政治领袖们并没有仿效英国实行君主立宪,而是借鉴欧洲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建立起民主共和的联邦制国家,在实行分权与制衡宪政体制的同时,将程序正当性确立为公权力运行的基本准则。程序正当性又称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渊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形式化的程序,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216年的英国大宪章,随后便逐步演变成“程序先于实体”的法治传统,被普通法系国家确立为宪法原则。当这一法治思想传入北美大陆后,适宜的文化氛围和制度环境使其得到快速发展与完善,“从简单的、抽象的法律原则发展到具有丰富内涵的宪法、司法制度体系”[6]。如果对美国法律中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款进行考察,会发现其中专指司法程序的就占一大半。特别是那些专门针对刑事司法的规定,涵盖了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部分,当它们入宪后便成为限制公权维护私权的政治制度。


  

  最后,有法院和法官释法的积极引导。在该国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的进程中,联邦最高法院及其法官对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完善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美国秉承英国判例法传统和“法官造法”制度,这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一系列判例参与到宪政的建设之中。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对“Marbury V.Madison”一案的判决中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宣布联邦立法应受联邦法院审查的立场。于是,法院便成了“分权原则的最终法律公断人,对立法是否合宪以及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越权与合法作出判断”。[7]随后又确立了联邦法院审查州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各州法院也有权以违反联邦宪法为由拒绝执行州或联邦的法律。并且这种审查的分散性和随机性,使普通法院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可以即时处理,不像大陆法系的德国需要通过宪法法院和专门提起宪法诉讼的方式进行,为纠正诉讼违宪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


  

  更经典的是20世纪60年代沃伦发动的“正当程序革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马普案”、关于禁止残酷和异常刑罚的“罗宾逊案”、关于律师帮助权的“吉登案”、关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马洛伊案”、关于质证权的“波因特案”、关于沉默权的“米兰达案”、关于迅速审判的“克劳普弗案”、关于强制证人作证的“华盛顿案”、关于陪审团审判权的“邓肯案”,以及“本顿案”中禁止双重危险的判决均是这一时期的杰作。[8]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完全吸收理论、基本公平理论和选择吸纳理论的影响,上述原则迅速扩展到州司法系统,使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得到全面确立。


  

  三、宪法刑事诉讼法的互动关系


  

  以上情况表明,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不仅是对美国法治特征的概括,也是宪法刑事诉讼法之间互动关系的例证。毋庸置疑,在所有部门法中,刑事诉讼法宪法的关系最为密切,这主要是由两者的内在特征决定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