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形成“知识鸿沟”的内在原因
发现案件真相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但毫无疑问的是如果裁判者未能形成案件真相究竟如何的确信,则是很难形成裁判结论的。即使作出了裁判,这样的判决也很难获得当事人以及普通公众的接受,进而导致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因此,准确地评估各种证据就成为裁判者面临的基本任务。而要完成这种任务,裁判者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但是,裁判者不是万能的,特别是进入近现代社会以后,职业的高度分化带来的“隔行如隔山”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法官的职业化在一定意义上即意味着法官知识背景的狭窄化。如果某一个证据或某一类证据所蕴含的知识或原理超出了裁判者所能理解、判断的范畴时,裁判者该如何作判呢?虽然可以利用类似举证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法律制度常常对它必须解决的法律纠纷的是非曲直没有任何线索,但是,通过运用举证责任,以它来作为缺乏这种知识的代位者,法律制度就避开了这种耻辱”[7]。但是,要判断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成功地履行其举证责任,仍然不可能完全脱离对具体证据的理解与判断。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或者陪审团如何审查并判断各种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并恰当评估其证明力正是这一难题的集中体现。
“也许是由于重实用轻思辨的思维传统,英美国家尽管出版了大量的有关科技证据的著作,但都没有直接定义科技证据的含义,而只是列举出科技证据的范畴,然后对这些科技证据的应用一一探讨”[8]。比如,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乔恩·华尔兹教授在其《刑事证据大全》一书中就认为科学证据包括:(1)精神病学和心理学;(2)毒物学和化学;(3)法庭病理学;(4)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5)显微分析;(6)中子活化分析;(7)指纹鉴定;(8)DNA鉴定;(9)枪弹证据;(10)声纹鉴定;(11)可疑文书证据;(12)多电图仪测谎审查;(13)车速检测。透过这些一一列举的专业术语,我们可以大致形成一个对于科学证据基本属性的认识,即超越性。所谓超越性是指,不管是科学证据得以形成的技术手段还是其所蕴含的原理,都属于某一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只为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所理解或知悉,而超出了同时代普通公众的知识范畴———常识。超越性这一基本属性使得科学证据“表现出的是少数人智识上的威权”,“使其形成了一种技术堡垒,构筑了他与社会大众之间的鸿沟”[9]。
而与科学证据的这种“超越性”形成强烈反差的则是裁判者所具备的知识基本属于常识范畴。陪审团本身就来源于普通民众,而职业法官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仅限于法律知识,其对于证据的审查也是一种日常认知方法,即依据逻辑与经验法则进行的审查,就科学证据所体现的科学知识或特殊行业的经验和技能而言,职业法官并不比普通民众具有优势。当然,伴随着科学知识的普及,专业知识会逐渐转化为常识,但科学的不断发展又会再次拉大这种差距。基于此,科学证据的基本属性———超越性,与裁判者具备的常识之间就形成了相对恒定的“知识鸿沟”,裁判者难以依据常识去审查判断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并正确评估其证明力,这正是科学证据之所以能够不断对刑事审判提出挑战的内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