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程序弥合知识的鸿沟
——论科学证据对刑事审判的挑战及应对
徐静村;颜飞
【摘要】由于裁判者所具备的知识基本属于常识范畴,而对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则需要专业技术知识,这正是科学证据能够不断对刑事审判提出挑战的内在原因。两大法系应对挑战的共同途径即是以保障裁判的正当性为基本目标,通过程序的完善来弥合知识的鸿沟。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已严重影响到全国大人常委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贯彻和执行。因此,应以保障刑事审判的正当性为目标,改革相关程序,完善我国的刑事鉴定制度。
【关键词】科学证据;刑事审判;知识的鸿沟;程序完善
【全文】
1.引言
“所有的刑事司法制度,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把准确地发现事实作为他们的中心目标”[1]。但回溯历史,人类为探寻案件事实的道路却极为曲折。“为此目的,人类曾经用尽各种手段,从所罗门式的威胁诈欺的史不绝书的刑求逼供,令人不忍卒读。迄今,摆设在日本明治大学及德国罗登堡犯罪学博物馆中琳琅满目的刑讯器具,这足以见证诉讼史之于人类的不名誉,不亚于犯罪史”[2]。人类对外在世界的认识与感知主要是通过眼、耳、鼻、舌等器官。但是,生理方面的局限决定了人类对外在世界的认知不仅范围非常狭窄,而且准确度也不高。特别是考虑到刑事案件事实的复杂性与犯罪手段的隐秘性,如果不借助外物的帮助,人类自身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其实是非常有限的。早在16世纪,法官桑德斯(Saunders)在伯克利诉拉斯?托马斯(Buckleyv.RiceThomas,1554)一案中就曾经说到:“如果我们的法律遇到涉及其他学科和专业的问题,我们通常求助于有关学科或专业的帮助,这是我们的法律应受尊敬和值得赞赏的一面。[3]”纵观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史,在一定程度可以说就是科学技术的运用日益广泛、科技证据不断发展的历史。从上个世纪起,DNA证据、耳纹证据、声纹证据等科学证据就已经或正逐渐成为在刑事审判中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所依赖的重要证据。截至到2004年,在美国至少有100个案件通过鉴定DNA为错判有罪的人洗脱冤屈,而且已有38个州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赋予已被定罪判刑人拥有与追诉机关同等的机会利用DNA数据库为其平反[4]。正如有学者所言,“所谓证据裁判主义,于今日法科学应用之时代,应改称为科学证据裁判主义”[5]。
如同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一样,我们在享受科学技术带给我们无数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生活方式提出的各种挑战。据外国学者的考察,使用科学证据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4世纪,并从那个时候起,科学证据就开始对法律提出了重大挑战。时至今日,这种挑战并未停止,正如达马斯卡教授所言,“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法”[6]。既然挑战不可避免,那么认真对待挑战,分析造成这种挑战的原因并进而探讨应对挑战的机制就成为了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