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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保险营销犯罪”的几个程序问题

关于处理“保险营销犯罪”的几个程序问题


陈卫东


【关键词】保险营销犯罪;程序问题
【全文】
  

  随着保险业的迅猛增长和保险营销体制的快速发展,利用保险营销实施的犯罪也愈演愈烈,给人民群众、保险公司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严重扭曲丑化了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形象,对保险业的生存构成了严峻挑战。


  

  利用保险营销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有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两种类型。前者是保险营销员采用私刻、假冒、盗用保险公司印章,伪造、变造保险单据凭证等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受害人非法占有其财物的犯罪行为;后者是保险营销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凭证但截留保险费的犯罪行为。当然,利用保险营销实施的犯罪在现实中还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个罪,个案情况纷繁复杂。为便于表述,这里使用“保险营销犯罪”来表示利用保险营销行为实施的相关犯罪。


  

  对保险营销犯罪的立案


  

  利用保险营销实施的犯罪活动侦查权属于公安机关。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保险营销员实施诈骗之后,不少情况下是受害群众认为这是保险公司的内部事务或纯属经济纠纷并不愿意报案,有的受害人担心高额回报无法兑现也不愿意报案,而保险公司又不是案件的刑事被害人,无法提起控告,这可能导致各方明知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无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立案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大门,决定立案标志着刑事诉讼的正式启动。现实中,对犯罪行为追诉程序的启动并不一定要求有被害人的控告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举报,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行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报案、举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可以提供证据也可以不提供,只要不是诬告就不会承担消极责任。对于报案、举报或控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必须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行移送。


  

  如果公安、司法机关接受报案、举报材料审查后决定不立案,可以通过立案监督程序解决这一问题。在职务侵占罪的场合,保险公司是刑事被害人;在诈骗罪的场合,保险公司不是被害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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