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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否定

  

  应该指出,这种关于罪过的规范责任论对十月革命前的俄罗斯刑法理论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比如说,在俄罗斯革命前的刑法学者涅米罗夫斯基的《刑法基本原理》一书中便写到,“行为与法律规范不相符而引出的责难构成了罪过”。[12]尽管在革命前俄罗斯刑法理论上也存在着规范责任论,但是在苏俄刑法的发展历史上,“从三十年代末期到1950年几乎所有的苏维埃刑法学家都将罪过看作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表现为故意或过失”。[13]20世纪50年代后期,这种将罪过看作是心理态度的理论,在苏联刑法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ъ. c.乌捷夫斯基教授的《苏维埃刑法中的罪过》(1950年)和T. л.谢尔盖耶娃副教授的《苏维埃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的有罪与罪过问题》(1950年)两书的问世,以及苏联科学通讯院院士A. H.特拉伊宁教授的专著《苏维埃刑法中的犯罪构成》(1951年)的再版,是引起争议的导火线”。[14]在这些著作中,乌捷夫斯基的罪过的评价理论引起的争议最大。


  

  本文将以乌捷夫斯基的罪过的评价理论为例,来阐述苏俄刑法理论否定规范责任论,并最终导致俄罗斯刑法理论对期待可能性问题未予以足够关注的历史原因。乌捷夫斯基的罪过的评价理论,可以归结如下:


  

  “罪过”这一术语应该从狭义和广义两种意义上理解。在狭义上,罪过是作为故意与过失的类概念;广义的罪过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在作为刑事责任唯一根据的广义的罪过概念中包括:“(1)具备说明受审人及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的结果、实施犯罪的条件和动机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2)以社会主义国家名义对所有的这些情况作出否定的社会(道德一政治)评价;(3)苏维埃法院确认,根据这种评价,受审人的行为引起的是刑事责任,而不是别的(行政的、纪律的或民事的)责任”。[15]


  

  那么,苏俄学者是怎样评价乌捷夫斯基的罪过评价理论的呢?在苏俄学者看来,将罪过仅仅理解为一个评价性范畴,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如皮昂特科夫斯基指出:罪过仅仅是一个评价性的范畴—法官对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罪过评价性理论的实质正在于此,如果只要是不玩语言游戏的话),对我们的审判实践只会造成有害的影响。[16]因此,罪过的评价性理论被当时的苏俄学者认为是“反科学的和有害的”,[17]并且“罪过的评价性理论,本身具有客观归罪(在这种意义上—有收归国有化之嫌)的所有特征,该理论会造成无罪过的责任或者在无罪过时制造罪过”。[18]


  

  那么,为什么苏俄学者对罪过的评价性理论提出了如此众多的批判呢?这是因为在苏俄刑法理论的罪过问题上,“一如既往地捍卫唯物主义路线,并避免其向任何的唯心主义方向摇摆而对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中的社会主义法制造成影响,这是苏维埃刑法学者的责任。因此,对罪过的评价性理论向苏维埃刑法科学的渗透,苏维埃刑法学者应该给与坚决地反击。”[19]从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罪过的评价理论之所以被苏维埃刑法学者拒绝,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究其根源,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世界观的对立。因此,这两种理论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正如皮昂特科夫斯基所指出的那样,心理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承认罪过是位于法官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应当在对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确定,还是将罪过看作是一个纯粹的评价性范畴、非难、谴责,或法院作出的对任何种类的主客观情况的否定性评价。第一种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立场,社会主义的立法和整个的司法实践正是建立在该立场之上。第二种观点则是唯心主义对罪过认识的立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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