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察职权内部配置的路径问题
从历史上看,检察权存在的重要功能就是要制约审判权和警察权,同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法律和秩序;从宪政上看,我们可以明确权力的配置应当形成权责明确、互相制约的权力体系。尤其是对于检察权而言,规范与制约更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由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的或者潜在的重要作用所决定的。遵循检察职权配置的原理及基础理论,合理配置检察职权,是推进我国检察权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检察职权内部配置的基本目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地位。当前,社会上有一种弱化甚至否定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倾向。然而,必须明确的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具有现实合理性。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机关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律监督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与其他权力地位一样,独立于国家权力序列;另一方面,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是一种专门监督,它通过诉权、侦查权和专门监督权的行使,易于发现犯罪行为并能及时纠正,在维护法治统一,阻止司法腐败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体现出了较大的优越性。由此可见,坚持和巩固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增强法律监督权威,是检察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
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也要看到,人们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法治统一和社会稳定的要求越来越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整合现有职权,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
(二)检察职权内部配置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法治是现代国家权力设置的基本准则,它要求任何国家权力的设立、设置、运作都要依法进行。在坚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的前提下,重新配置检察职权,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遵循符合宪法的合法性原则。本文所探讨的检察职权内部配置,坚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坚持检察机关现有职权为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