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公诉引导侦查机制,适应侦诉工作需要。新的庭审方式要求公诉人在庭审中全面履行举证责任,并就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展开辩论,大大增加了公诉人指控、揭露犯罪工作的难度。如果公诉失败,也同样意味着侦查活动的失败。实行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公诉方利用其熟悉、了解庭审程序和证据要求的优势,指导侦查人员围绕指证犯罪,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充分做好基础工作,并熟悉案情,掌握证据,形成侦诉合力。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检察机关批捕部门、起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通知》,就是最好的例证。
(3)实行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有利于侦查监督职能的更好实现。长期以来,侦查监督囿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在监督方式上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督。实行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对侦查过程和大部分侦查活动(获取证据、固定证据),都可以进行监督,把监督变成一种主动的、动态的过程控制。它对于促进侦查程序法制化是一个重大进步。
(4)实行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有利于深化办案机制改革。无论公安机关实行的“侦审合一”,还是检察机关实行的主办(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改革,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这一目标出发,公诉引导侦查机制无疑在侦查和公诉工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二者紧密联系,有机结合,开辟了侦诉工作新的活动空间,真正实现了公诉为主,侦查服从起诉、共同服务于庭审成功的中心需要。
四、机制设计与程序操作
(1)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必须遵循的原则:①分工负责原则,分工负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检、法三机关职能划分的原则规定。公诉引导侦查,不得借口“引导”,超越职权,违法行使侦查权,也不得试图指挥侦查。要坚持做到:“引导不领导、介入不联合、讨论不定论、协助不代替、参与不干扰”。②互相配合原则,互相配合不仅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也是公诉引导侦查的基础。要树立以起诉为龙头,以庭审为中心的全局意识、证据意识,加强侦诉协作,形成侦诉合力,共同完成指控犯罪这一刑事追诉最终目标。③依法引导原则,“引导”的核心是“取证”,是帮助侦查人员收集、固定、完善证据,为批捕和公诉打基础、做准备。④加强监督原则,公诉引导侦查的价值取向不只是加强侦诉配合、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同时这也是为了加强对侦查活动和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