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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前侦诉模式研究

刑事诉讼审前侦诉模式研究


顾德镳;杨引


【摘要】建立和推行刑事诉讼审前侦诉模式,必须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法引导、加强监督四项原则,明确规定公诉引导侦查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重点是规范引导的程序和方法,从而使公诉引导侦查机制规范化、制度化。
【关键词】刑事诉讼;侦诉模式;引导侦查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侦诉配合不够、侦查监督不力、诉讼效率不高等问题,归纳起来,根源主要在于以下三对矛盾:


  

  (1)“审判中立、控辩平衡”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的矛盾。公诉方为保证诉讼质量所必须的侦查控制权、辩护方的独立取证权以及法官超然的法律地位的保障等相应制度,却没有一并建立。就侦、诉关系而言,虽然肯定了侦、诉之间的相互独立性,否定了公诉对侦查的控制,却没有揭示侦、诉的同质性,也没有阐明侦查的从属性和公诉的主导性。


  

  (2)审判的高要求与证据的低质量之间的矛盾。首先侦查工作重破案轻办案,重批捕轻起诉,重实体轻程序,往往导致庭审中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公诉质量。二是随着逮捕条件的放宽,批捕部门怕错捕、怕无罪、怕赔偿,因而对逮捕的法定条件考虑得少,对引导侦查取证考虑得更少。三是侦诉双方对证据的证明力认识不一,要求不同,造成在退查补证中协作不够。四是取证方式不当或非法取证,导致非法证据不被采信。


  

  (3)案件质量保障体系与办案机制改革之间的矛盾。在以往的办案程序中,强调集体责任,淡化了办案人个人责任。而实行办案机制改革,将案件质量基本上寄于办案人的个人素质上,在与之相适应的质量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案件质量的保证至少是不稳定的。


  

  二、方案的选择


  

  (1)关于“检警一体化”。综观现代各国的检警关系,可以发现不同的侦诉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侦查机关,而警察机关只是侦查辅助机关。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院与警察机关的关系非常密切,检察官一般不仅有权亲自进行侦查,而且有权对警察机关侦查发表意见、进行指导等。如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警察局长必须将本辖区内的每一起严重犯罪通知检察官。美国法律规定,总检察长有权侦查政府官员的犯罪行为,并直接领导联邦调查局工作;联邦检察官对在其司法区内实施的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行为,有权要求进行或继续侦查;地方检察官有权在提起诉讼前调查犯罪事实等。通过对上述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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