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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前准备程序改革研究

  

  3加大法院支持辩护人收集证据的力度。为此建议:第一,建立强制调查令制度,有了强制调查令作后盾,辩护人收集证据的效率必将大大地得到提高。第二,建立法院收集证据制度。在立案之后,辩护人不能收集到证据时可以依法行使证据调查请求权,经庭前法官审查应当受理的,庭前法官应负责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法院收集证据时应当邀请辩护人在场。第三,建立审前证据保全制度。庭审之前,出现不事先保全证据以后就很难收集到的情况时,辩护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时,可采用电话的方式提出申请。经庭前法官审查并批准之后,应尽快采取保全措施。


  

  (二)完善简易审判程序,繁简分流。


  

  1.建立处刑命令程序。处刑命令程序,是指法院或法官只对检察官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案件进行审查即可对被告人处以罚金等轻微刑罚,而不再进行正式的法庭审判程序。我们建议,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检察院建议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或并处5000元人民币以下罚金的案件,经被告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在起诉时提出处刑命令申请,并将案卷移送法院。经庭前法官审查同意后,交庭审法官书面审理,并不经开庭直接作出处刑命令从而结案。


  

  2.完善简易程序。第一,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标准。将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由“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增加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之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应当从轻处罚的配套制度的设置,可以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率。第三,可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下放到主诉检察官或审判长手中,特殊情况下由起诉科(处)领导或庭长把关。第四,没有辩护人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检察院应当在起诉时列出案卷材料中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目录,供庭前法官进行全面审查。第五,简易程序开庭时公诉人应一律出庭支持公诉。


  

  (三)设置专门的录取证据、明确争点及证据整理程序。我们认为该程序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初步交换意见。法院决定立案后,庭前法官应通知控、辩双方自立案之日起10日内将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材料送交庭前法官处,供对方查阅。庭前法官收到双方移送的证据材料后应当通知控、辩双方在3日内到法院看对方移送的相关材料。2.审前证据开示。庭前法官应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控、辩双方到法院开示证据,正式交换意见。庭前法官应制作证据开示笔录,由庭审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签字盖章。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证据突袭,促进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和实现司法公正。3.议定开庭期日、传唤等。4.庭前法官在向证人、鉴定人发出庭通知书时,可以附加强制出庭命令书,向该人员说明若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将受处罚款数额或拘留的天数。5.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或证人因正当原因出庭极不方便的,庭前法官应派人前往证人处录取证据,或者命令证人提前到庭前法官面前作证,同时应通知控辩双方在场,被通知者拒不出场的不影响证据的收集。若证人离本法院路途遥远不能及时出庭的,庭前法官可以请求离该证人临时住处最近的法院提供帮助并指令证人到该法院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由被请求法院在开庭前送到请求法院。条件成熟时可以在各个法院建立起可视电话系统并与全国其他法院联网。庭前法官可以通知身在外地的证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法院的可视电话面前作证。这样几乎可以达到亲临法庭作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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