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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前准备程序改革研究

  

  (二)建立科学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第一,建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确定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标准,让关键证人出庭。这一标准应有三个指标:证言所证实的事实是否确有争议;证言是否影响到定罪量刑;证人是否可能出庭;第二,建立强制作证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接到法院出庭作证通知后拒不出庭履行作证义务的,应当设置相应的制裁措施。如设置拘传、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进行处罚。第三,确立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对其工作和生活带来影响,应当建立经济补偿制度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第四,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建立证人保护制度,保证了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证人才会自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三)构建新的审前准备模式,设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与之相配套应必须建立证据开示的保障制度。其具体的制裁措施是:1.责令立即开示证据;2.决定延期审理并责令违反义务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定费用;3.对恶意隐匿证据的一方予以经济制裁;4拒绝采纳故意隐匿的证据。(四)建立鼓励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制度。这是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实现诉讼效率的重要举措。


  

  四、构建新型审前准备程序的设想


  

  (一)强化辩方力量,实现控辩平衡。


  

  1.将辩护人全面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具体的程序设计为:案件移送起诉之日起10日内,检察院应当告知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其家属拒绝为其委托辩护人或无力聘请辩护人而且依法又享有法律援助权的,检察院应立即通知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在3日内为该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并通知辩护人到检察院阅卷。经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应当尽快通知法院和辩护人。


  

  2.强化辩护人收集证据的权利。第一,“两高”应联合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辩护人有权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涉及国家机密等不宜公开的证据除外。若辩护人对不公开的证据表示怀疑的,可以向庭前法官申请核查。经核查发现不属于不宜公开的证据的,庭前法官有权命令检察院开示。建立辩护人到检察院阅卷的制度是科学合理的。首先,它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例相符。例如,德国、日本。其次,辩护人到检察院阅卷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我国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一规定并没要求辩护人必须到法院而不是到检察院去阅卷。“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当然既应包括起诉时移送给法院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所包含的证据,也应包括尚在检察官手中保留的、准备在庭审时使用的其他证据材料。最后,辩护人到检察院阅卷也符合刑诉法修改的主导精神。第二,取消限制辩护人收集证据的不合理的规定。将刑诉法第37条修改为:“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可以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即取消辩护人收集证据需征得证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同意的限制。另外,取消向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时需要被害人和法院或检察院同意的限制。对辩护人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收集证据加以限制,是出于防止辩护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生暴力冲突的举措。清除约束辩护人收集证据的羁绊之绳,强化辩护人的收集证据权,是刑诉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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