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度的缺失引致审前准备缺乏实质性内容。现行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缺乏以下必备的制度:(1)缺乏庭前证据保全制度;(2)缺乏科学的证人作证制度;(3)缺乏庭前证据开示制度;(4)缺乏特殊情况下的法院庭前录证制度。
二、构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导的审前准备模式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首先,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审前准备程序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现行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是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导的审前准备程序的现实基础。通过司法改革,尽快消除现代审前准备模式与新的庭审方式之间的机制冲突,已刻不容缓。
第二,构建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审前准备模式符合诉讼模式理论和实践的要求。诉讼模式理论要求审前准备模式与庭审模式相匹配,其基本原理是:有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模式就应有当事人主义的审前准备模式;有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就必须要有职权主义模式的审前准备程序,否则就会引起机制的冲突,造成诉讼的混乱。我国现行审前准备程序属于职权主义模式,但庭审方式却又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模式,这种设置违背了诉讼模式理论的基本原理。所以,改革现行审前准备程序,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审前程序符合诉讼模式理论的要求,另外,从外国刑事司法的实践来看,凡是符合诉讼模式理论的诉讼制度都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第三,法院机构改革为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提供了现实条件。首先,由于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市场规则日益完善,所以经济案件逐年下降。经济案件萎缩,为抽调一部分法官充实到刑事审前法官的队伍中去提供了现实的条件。其次,通过近年来的法院机构改革,立、审分离的大立案格局已形成。以达到排除庭前预断的目的。最后,正在推行的法官助理制度为强化庭前准备力量提供了契机。庭前法官多配一些法官助理,协助其完成证据开示,法院调查取证、庭前录证,证据保全等繁重的任务。
第四,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改革探索为审前程序改革提供了实践经验。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均意识到了现行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不足,深刻地感受到了由此而引发的庭审方式改革不畅的问题,并采取了不同措施对审前准备程序进行改造。
三、构建以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审前准备模式的前提与保障
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可采纳的措施是:
(一)设立庭前法官,使庭审法官从审前准备中分离出来。庭审法官不参与审前准备活动,也禁止庭前法官向庭审法官透露可能产生庭前预断的任何案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