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前准备程序改革研究
汪敏;任志中
【摘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尚存在种种缺陷,主要是现行的职权主义模式的审前准备程序与控、辩式庭审方式之间存在着机制冲突所致。应当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提高公正和效率为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价值取向。同时,应配置相应的配套制度,以确保新的审前准备程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前准备;缺陷;立法完善
【全文】
一、我国现行审前准备程序的检讨
庭审方式改革是我国刑诉法修改的一个重点。现就我国现行审前准备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讨如下:
(一)没有排除庭前预断,有违裁判者中立的原则。现行审前准备活动中,除了立案审查之外,其他工作基本上都是在案件承办法官的主导下完成的,在此情况下形成庭前预断就成为了可能。承办法官一旦形成内心确信的预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反驳辩护主张,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
(二)简易审判程序设计不够合理,案件繁简分流不畅。对审前案件分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一,司法机关内部限制过多,制约了简易程序的适用。第二,立法规定含糊,容易导致法、检冲突。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当法、检双方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才能启用简易程序。刑诉法以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因此,为了避免冲突,法、检双方在提议适用简易程序时都十分保守。第三,以“复印件主义”为基础的审前准备中难以发现案件的全貌,法院在审前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几乎没有可能性。第四,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容易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简单程序完全由法、检两家协商而定。第五,缺乏鼓励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机制。第六,简易审判程序的类型过于单一。从外国的司法情况来看,许多国家都已形成了多种类的简易审判程序制度,如日本有简易审判程序和略式程序,德国有处刑命令程序和简易程序。
(三)辩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导致控辩式庭审方式形同虚设。在实践中,辩方力量过弱在司法实践中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辩护人全面介入案件的时间过晚;第二,辩护人审前调查取证处处受限,法院对辩方取证缺乏有力的支持。第三,辩护人的全面阅卷权弱。在“复印件主义”的起诉制度下,检察院不再像以前那样移送全部案卷,使得辩护人能够查阅到的相关证据材料比修正前的刑诉法反而大大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