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限于篇幅,对于转化机制如何建立以及建立的机制如何保障其有效性将另文论述。
【作者简介】
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鉴定规定在侦查一章,对证据的规定仅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种类而无任何其他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教材基于立法文本在对侦查中的鉴定进行论述时也未区分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
我国早期的侦查学教材均将司法鉴定作为侦查“三大块”(侦查措施、侦查技术和个案侦查)内容之一,在刑事技术中论述司法鉴定问题。(参见:A.H.瓦西利耶夫.犯罪侦查学.原因,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杨殿升,等.刑事侦查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等等。)
如1950年代来我国讲学的苏联专家楚贡诺夫使用的教材被翻译为“司法鉴定”。这说明当时的苏联存在类似司法鉴定的概念和学科名称。
如《
刑事诉讼法》第
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查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检查。”
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
我国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前者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后者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技术侦查是以技术为支撑的侦查手段,属于一种超出常规的侦查措施,本质上是一种以刑事技术为基础的侦查方式。主要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技术侦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应用刑事技术进行的勘验、检查或者鉴定活动,它与作为证据的鉴定不属于同一层次的范畴。
如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我国在鉴定技术方面上的限制主要采取司法解释来阻止不成熟技术作为鉴定技术,其结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限制。在实践中这种方式曾引起采用DNA鉴定技术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规定的“采用人类白细胞(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争议。详见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批复》(法(研)字20号)。
参见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2008年“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能力验证活动加强技术监控与管理”会议材料。
如美国的达伯特规则(Daubert Rule)中对科学技术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该科学理论是否得到了实验检验(The known can and has been tested);专家证言基础的理论或技术是否已发表且经受同僚严格复查检验(The science has been subjected to peer review and publication);专家证言基础的研究方法或技术的出错概率有多大(The known or potential error rat of the science);专家证言基础的技术、方法和理论在某个特定的科学领域中有多少专家能加以认同和接受(The general acceptance of the science in relevant scientific community)。United States v.Scheffer,523 U.S.303(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