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达尔文者以上的观点有很大偏颇:第一,社会现实中很多的贫困并非其自甘贫困,相反,他们的贫困是现实制度的运行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国家不论采到何种策略都不能防止的自然现象。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正是国家的法律体制、政策选择才让一部分人富起来,这样自然也让一部分人相对地“穷”起来。在现代的国家中,国家分配财富这样的事实规律性愈发明显,每个国家都不可避免。第二,不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社会,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国家的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彼此之间是互为肢体的关系。就如同一个人,一个部位有病,全身都受罪。同样道理,某个群体、某个地区有难,整个国家就不会有和平与安宁。第三,如果国家坐视贫困不去干涉,依然让富者自富、贫者自贫,在上述第一种规律下,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陷于制度性贫困,整个国家最终也会被贫困拖垮。正如罗斯福所指出,在现代社会,把个人的安全建立在邻里和家庭的帮助之上是根本不行的,因为他们的力量根本不足以抵御社会变动的冲击,只有政府才能为人们提供保障,并借此减缓巨大的社会变动给人们带来的冲击[8]。
可见,以上三种理由突显出国家的责任:第一,这个国家的责任首先是基于国家法律行为、政策行为的结果而承担的后果责任,因为每种制度都会产生让一些人的财富增加、而同时又让另外一些人的财富减少的效果。因为“制度转型的受益者是所有的社会成员,转型成本应该由全社会分担。”[9]第二,在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2][2]的理念下,贫困者依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国家当以寻求保护和照顾公民为自己当然责任,当然不能坐视不管、以冷漠待之。第三,国家为其自身安宁及其稳定发展之故,必须要将失衡的天平重新拉回到公平的位置,在这里国家的责任是无可替代的。正如有学者所言,“国家为人民聚集而成,政府乃由人民组成而为人民谋福利之机关,人民有所困苦则应加以救济,人民有所需要,自当俾与协助,此乃贤明政府应负之责任也。”[10]
由此,在这样的思维逻辑之下,国家对受救济者就应当充满特别的关爱,因为这是国家自身行为所造成的亏欠,因此,国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照顾这些患难之中的人群。“如果说生存者通过劳动——财产——维持生存的定式完成了自我实现的话,那么另一种定式物质请求——国家帮助——维持生存.就是某些特殊主体生存权实现的方式。”[11]这样,在法律地位上,国家与受救助者也就没有尊卑之分,国家理应尊重受救济者的尊严不受侵犯,且尊重他们犹如尊重那些通过劳动维持生存的人一样。正如罗纳德·德沃金所言,得到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实在是人的终极的基本权利[12]。
(三)人道关怀原则:及时帮助与全面关爱
所谓人道关怀的原则,是指社会救助立法所建构的制度应当符合人性,国家有责任给予处于急难的人以及时帮助和全面关爱。及时是效率原则在社会救助制度中的体现,也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要求。社会救助关乎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的维护,迟到的社会救助不仅会使需要救助者的生存权或其他权利面临威胁,而且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稳定,因此,社会救助机关要提高工作效率,社会救助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要求。首先,它要求社会救助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着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尽力运用专业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完成社会救助目标。其次,它要求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的要求实施社会救助,不得无故拖延。最后,社会救助中的及时是指在保证社会救助工作合法、正确前提下的及时,避免为了及时而草率救助。我国曾经发生了这样一个事件——李思怡事件,这一事件突出地反映出我国救助制度的弊端。一个3岁的小女孩李思怡,只有一个单亲妈妈李桂芳。2003年6月4日,李桂芳把她锁在家里,独自出去了。后来,李桂芳因在商场行窃被扣留,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17天后,这个无人过问的女孩饿死在家中。这就是著名的“李思怡事件”。李桂芳被强制戒毒期间,曾多次提出家中有3岁的女儿,要求安顿好再接受戒毒;也曾跪地哭求警察;在押解去戒毒所的路上,她用头猛撞警车车门。但这一切都没能改变李思怡的命运。办案警察没有按规定给她们家、单位和居住地派出所送达《强制戒毒通知书》,知情的住地派出所也没有采取行动,最终导致这种强制性的救助性的戒毒成为惩罚性的、迫害性的救助。由于小思怡母亲吸毒,导致了这个家庭几乎陷入了赤贫状态。当地民政部门却表示,吸毒者不可申请低保。没有任何外来援助,小思怡因此几乎天天忍饥挨饿,经常隔着窗户的铁栏杆向过往的邻居乞讨,最后母亲被送去强制戒毒,办案民警玩忽职守,小思怡竟然活活饿死。虽然民政部门对小思怡悲剧没有直接责任,但如果当时有一份低保金,小思怡的平日生活也许没那么困苦,境地不会那么凄惨。从最低生活保障的角度上来看,李思怡的案件反映出当地救助制度的重大缺陷,儿童不但是不负责任的父母的牺牲品,也被社会救助制度的“阳光”所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