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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外部关系监督性之中外溯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国检察监督职能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涵盖了刑事方面的立案监督、侦察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等诸多领域。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也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并全面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作者简介】
刘涛,单位为北京市检察院。
【注释】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Kintzi , S. 5.
樊崇义、吴宏耀、种松志主编:《域外检察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1页。
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78页。
1995年12月29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第1329号总统令,宣布1月12日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日”。 1996年7月6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进而签署命令,宣布1月12日为“检察长日”。
《汉书·朱博传》。
《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
《宋史·职官志》。
参见焦利:《清代监察法研究》,载中国知网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参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
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3--93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02页。
李龙主编:《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5页。
梁治平:《“法”辨》,载《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6页。
Vgl. Kettner, S. 14.
Kintzi, S. 6.
指遇有犯罪嫌疑时进行干预。
Siegismund, p. 59.
参见第一部分相关内容。
梁玉霞、沈志民:《走向公平正义—浅谈法律监督的意义和局限性》,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其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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