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况实证研究
李建玲;杨秀
【摘要】酌定不起诉制度是基于起诉便宜原则而确立的,其通过对轻微犯罪进行非刑罚化的处置,适时终结已经启动的不必要的刑事追诉诉讼程序,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载体。由于在法律规定、理解适用、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仍然极低,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效果,亟待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酌定不起诉
【全文】
目前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及刑事政策的普遍发展趋向,由于我国长期因“严打”形成的从严、从重影响难以在短时间转变,为了促使主流刑事政策能够早日复归衡平与理性,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总体应更注重强调宽缓的一面。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做出的不起诉处分,其对不必要采取刑罚手段的轻微犯罪进行了非刑罚化处置,体现了刑法谦抑原则,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司法裁量活动。自1997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检察机关对于其被赋予的酌定不起诉权的行使状况始终差强人意。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政法会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提出了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其中的“不起诉”即指酌定不起诉。时至今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及上述《意见》的出台已经过去了2年多,司法实践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况如何?
一、调查情况及实证分析
笔者以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为样本,[1]对某市2006、2007年的酌定不起诉及轻刑判决情况进行了实证对比研究(见表1、表2)。(略)
从表1、表2中可以看出,2006年该市检察机关全年受理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4,650人,最后做出不起诉决定的10人,适用比例为0.22%,其中酌定不起诉8人,适用比例为0.18%,在笔者抽样的三类犯罪案件中没有1人被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2007年该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4,890人,最后做出不起诉决定的21人,适用比例为0.42%,其中酌定不起诉14人,适用比例为0.29%,酌定不起诉人数、适用率均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总体而言,由于起点太低,基数太小,增加值极为有限,2007年该市检察机关所做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无论从数量上还是比例上仍然在全部案件中仅占有极小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