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国传统上是一个“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的国家,自古以来“刑以弼教”就时常被解读为重刑教化;而目前社区矫正作为监禁刑执行机制的逻辑延伸,其社区矫正惩罚特性又很容易把握,因此人们偏重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强调监管而忽视社区矫正的其他任务。似乎矫正对象不出事、不重新犯罪就万事大吉,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一切围绕“平安”目标,一切基于对矫正对象的控制,根本无暇也无力去实现教育矫正的目标[20]。
第二,国家对出狱人负有帮扶义务。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是假释和监外执行两类人。从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这类对象进行教育改造的现实情况看,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后很快面临无户籍、无住房、无工作、无医疗保障收入,以及家庭生活缺失,亲情或其他社会关系紧张等一系列问题,这对于与社会隔绝时间较长的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这类特殊群体在经历长期监禁回归社会后,已经是处于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承受力的脆弱性等特征的弱势群体;但受传统“对立思维”和“概括性思维”的影响,普通人因惯于感性判断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而将这些曾经犯过罪的人视为异己,部分假释人员因忍受不了社会对他们的强烈排斥而又重新犯罪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21]。可见减少重新犯罪的重要举措,是为其提供重返社会不靠犯罪生活的基本条件。
扶是矫正的基本法律内涵。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目前最缺的不是监管改造做法,而是社会扶助和守法行为的养成。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根据社区矫正制度实施情况,发布新的社区矫正《通知》,明确帮扶任务的重要性,并对任务顺序重新排列,把帮扶任务置于首位。
(二)限制缓刑管制,适度扩张假释
根据《通知》,社区矫正对象被严格限定为被判处管制、缓刑、被决定监外执行、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的五类罪犯。而目前管制适用率极低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管制不是在现有社会条件下不能用而是它已不实用,为此必须对其改善才有扩大适用的正当前提[22]。至于缓刑适用目前已有相当比率。据有关资料,近年来我国缓刑适用有两个特点:(1)总体缓刑适用人数逐年增加,比例也逐年攀升。2001年刑事判决生效的人犯751146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110499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14.71%;2002年判决人数总数为706707人,有期徒刑缓刑的117278人,占16.59%;2003年判决人犯747096人,缓刑234927人,占15.06%;2004年判决刑154429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20%;(2)就缓刑分布的类罪名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三类案件缓刑适用率颇高。以2002年为例,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缓刑适用率在九类犯罪中位于前三,分别为47.95%、45.48%与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