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为社区矫正试点省市,至此社区矫正制度被正式启动。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和得益于司法行政部门的积极推动,2005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扩大到十八个省(区、市),试行区域既包含了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欠发达的中部部分省份、又包括了不够发达的西部省(市、区),它的基本任务是全面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4]。2007年6月底,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5个省(区、市)的123个市(州)、517个县(区、市)、4189个街道(乡镇)展开。试点地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14320人,解除矫正45226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9094人。社区服刑人员累计重新犯罪245人,重新犯罪率为0.21%[5]。2009年10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推行于整个中国大陆区域。
应当看到,社区矫正的制度化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行刑中诸多固有矛盾仍然未获解决方案,制度思路发展不够清晰,推行中不断涌现的问题有待寻求新的解决途径,其中至为重要的是体制转型的问题突出。这一点前文已有提及。
二、对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反思
2003年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启动社区矫正以来,经中央至各地政府、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以及社会力量的多方推动努力,这一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机制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少。因而经过实践的检验,原有的制度发展思路须予调整。
(一)过于重视刑罚的执行
社区矫正是特有的行刑制度,它的任务不同于监禁刑的执行。从各国相关实践看,社区矫正的任务,是对服刑人进行回归社会的教育、辅导、培训与矫正,同时对将要和刚迈出监狱大门的刑释人员提供安置就业和适应社会生活方式的方便与救济[6]。与此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03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把我国社区矫正对象限定为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将社区矫正任务定位为:(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从社区矫正制度相关规定看,《通知》把“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的任务放在三个任务的第一位,突出了社区矫正的行刑功能,强调社区矫正制度的刑罚执行性质。大多数市、区社区矫正机构的做法如同《通知》要求。但过于注重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轻视矫正和帮扶任务,使得任务被单一化理解和执行。毋庸置疑,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但社区矫正作为对监禁刑弊端反思的结果,与重于监管的监禁刑模式必然存在差异。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首要任务是定位于监管、思想改造还是行为指导、生活就业帮扶?值得理论界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