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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与完善机制研究

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与完善机制研究



以社区矫正主体为视角

O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From the View of the Subject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郝川


【摘要】目前社区矫正的试行受阻于体制转型迟缓且前景不明。与传统体制相比,贴近基层法律服务的司法行政部门更易树立以人为本的矫正观;以假释人员为主的矫正对象结构决定了司法行政部门接手社区矫正的必要性;持续扩大社区处遇对象更须充分利用其管理优势。因此社区矫正主体应以司法行政机构为主导,形成公安、检察、法院联动体制;该体制还须尽量吸纳社会力量,最终以“小政府、大市场”的政府购买模式完成对特殊类群的观护及督导。
【关键词】社区矫正;体制完善;实施机制;刑罚;行刑社会化
【全文】
  

  在法治国家进程中,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和常规化是根本改善现有刑事法律机制效益、构建高效合理预防犯罪体系的关键步骤[1]。为此,继2003年上海、山东等六省市试点以来,这一非监禁刑执行模式目前已扩至整个中国大陆地区。但由于社区矫正既要在体制与方法上有所创新又须保持现有行刑机制的平稳运行,既要改变监禁刑执行惯性又要面对缺乏立法支持和地方财政投入不足等困难,随着试行范围的扩大,体制摩擦、行刑程序粗糙、社会保障将特殊人群排除于外、司法行政部门人员管理经验不足、对已具再犯罪危险人员的防卫机制反应过慢等新问题一再出现,目前有关机制建设和相关立法跟进的步伐都在明显放缓,体制转型甚至处于停顿状态。


  

  鉴于此,刑事法理论的急切任务是针对以上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并为社区矫正制度有效、深入、持久推进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本文拟从社区矫正体制入手,对推行社区矫正的制度发展谈点个人见解。


  

  一、背景与现状


  

  随着20世纪行刑社会化思潮的兴起,刑罚人道、刑罚谦抑以及人权保护等新社会防卫论理念的深入人心,监禁刑执行高额投入和犯罪人重返社会困难等缺陷的日趋显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等应对策略开始从理论构思转为制度实践,剥夺自由刑即监狱行刑矫正被非监禁刑即社区行刑矫正所替代,或者两者组合运行实现公正与效益,已是当下各国的刑事立法格局和司法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我国大陆地区(下文简称我国)犯罪数量呈攀升态势,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犯罪人与社会隔离的监禁刑固然能在一定期间有效预防其再次危害社会,满足公众报应犯罪的正当情感,但过分倚重监禁刑会带来一系列问题:(1)监狱关押量始终不能满足服刑人数量骤增的需求。据2003年统计,中国现有监狱700余所,能容纳犯人100万人左右。1982年关押62万人,2002年关押154万人,增长2.5倍。2002年监狱执法经费144亿元,每个犯人每年平均花费9300元。据测算,除监狱建设外,每年需210亿元的监狱运转费用[2]。超押不仅明显打破了监狱行刑机制的正常运行,搁置教育计划,还直接影响到对服刑人权利的基本保障;(2)与非监禁刑相比,监禁刑的行刑成本是极为昂贵的。2002年,全国监狱系统日常经费支出165.4亿元,监狱基本建设项目支出30多亿元,这还不包括从军费渠道支出的武装警察看押的经费,如果再加上2000年以来超押的24万人,还需新建监狱和增加监狱设施,需要增加监管人员和管理费用[3],成本还要加大;(3)尽管目前司法统计设计监狱重新犯罪率始终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但继续降低重犯率却显然不能依靠监禁刑的适用,因为监禁刑的昂贵成本之一是隔离服刑人导致其重返社会能力下降,至于我国监狱绝大多数罪犯被“一关到底”结果更是可想而知。由此可见,无论是在量刑阶段分流服刑人还是改善监禁刑执行的效益机制,都得对我国大陆地区现行刑罚格局做出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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