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以家庭制度和家庭观念为支撑的古代刑事诉讼文化是以传统日常生活世界蚕食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实践为特点的,刑事诉讼领域是传统日常生活世界的扩展与延伸,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渗透着源于家庭成员之间自发性的天然感情,刑事诉讼始终以维护家长制社会秩序为宗旨。那么,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状态如何呢?从总体上说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现代化的。而且,我国古代家族法刑事诉讼早已销声匿迹;“父母官诉讼”也遭到否定。在观念层面,程序正义理念已经被不同程度地接受;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已经成为法律界的共识。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文化中理性因素在不断增加。特别是,传统社会的“三位女神”已不像古代那样受人顶礼膜拜。在此意义上说,我国刑事诉讼已经与古代刑事诉讼有天壤之别。但是从日常生活角度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并没有割断与日常生活世界的联系。一方面,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法官有时还要考虑法律和事实以外(政治、当事人方面)的因素,抒发父母对待子女、父母官对待子民的那种家长式情怀。严格而言,家长情怀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情感的自然流露,适用于家庭成员乃至熟人之间的交往,是日常交往的重要形式。这意味着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与古代“父母官诉讼”存在暗合。另一方面,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中仍未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经由“熟人”斡旋,办案者的伦理亲情、领导意图有时仍被考虑。这种人情案、关系案的存在与传统社会对“三位女神”的崇拜有莫大关联。这不难看出,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尚未远离日常生活世界、尚未真正走出日常生活世界,它与古代刑事诉讼之间仍旧藕断丝连。特别是,“恩惠、面子、命运”这“三位女神”改头换面后有时仍潜移默化地体现在刑事诉讼中。
因此,日常生活批判应该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研究的切入点。所谓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开展日常生活批判,也就是从深层上促使社会主体在有关刑事诉讼的心理、意识和思想体系上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实现社会主体在刑事诉讼方面的现代化,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的现代化。那么,如何在刑事诉讼领域开展日常生活批判呢?笔者建议:一是实现我国刑事诉讼与日常生活世界的分离,使刑事诉讼真正走出日常生活领域而按照理性精神和程序正义来开展;二是实现社会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根本性转变,抛弃家长情怀,彻底放弃对“面子、命运和恩惠”三位女神的崇拜,在诉讼中自觉地以法律保障人权、伸张正义。为达致这两个实现目标,笔者认为:一要在继续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与倡导社会主体诉讼观念转变的同时,深化法学教育改革。其中,衣俊卿教授在日常生活批判中所倡导的大众教育在我国法学领域应独具特色:在高年级本科生增加法学课程设置的同时,[4]逐步减少并最终停招法学本科生;逐年扩大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并逐步取消法学硕士招生。[5]只有这样才能使大众教育与法学自身的专业教育结合起来。二要在开展“三农工作”中尤其要做好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尤其要落到实处,逐步培养起农民的维权意识。虽然这些工作任重道远,但通过前述举措,我国刑事诉讼终将走出日常生活世界,完全进入非日常生活世界。社会主体对待刑事诉讼的方式将发生改变,抛弃“人情交涉”的惯性思维,树立起对刑事诉讼的多重信任。这样,社会主体有关刑事诉讼的观念会真正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我国的刑事诉讼文化的现代化就会真正实现。